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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07]15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审计厅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 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㈡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第八条 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
㈠ 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 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㈢ 不可抗力;
㈣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九条 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风险包干系数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工期合理确定,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般为2%以内,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为1~3%。
第十条 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周期,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第十二条 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
㈠ 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㈡ 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支付比例)。
第三章 施工过程价款结算
第十三条 因设计变更项目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非设计变更原因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上述签证作为工程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件。
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签证单(详见附件),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
工程数量和金额(或计算方法)。签证单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有委托监理单位的)、承包人三方现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盖公章)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签署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㈠ 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
㈡ 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㈢ 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设计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 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导致的价款变更,按下列方法计算: ㈠ 工程量清单内项目
1、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㈡ 工程量清单外项目
清单外项目合同无约定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 按上述㈠ 、㈡ 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差错造成工程价款调整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方法调整。
第十七条 发生合同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外的事项,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金额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章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7天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的,视为结算资料已完整。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4天内按发包人要求补交相关资料。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