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3 4:03: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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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复习提纲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又可称为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1、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是权利主体,债务人是义务主体。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主体特定,是债的一个基本特征。债原则上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债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债的内容
是债权、债务。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3、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习惯上又可称为债的标的。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所确定的特定行为,又称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交付货物的特定行为即是买卖关系的客体。在这里,货物只是交付的对象,在民法学上称为标的物。 作为客体的给付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可能,三是确定。
二、债的种类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有可替代性。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等分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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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 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合伙债务
(2)、企业法人联营中的债务。
(3)、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的责任、第三人明知他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知道对方违法而不表示反对时的责任。 (4)、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5)、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债的给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是简单之债。在数种给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是选择之债。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是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是选择债务。有选择而未指明选择权归属的,一般认定为选择债务。
选择之债一经选定,便转化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规定的数种给付行为都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因此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此外债还可分为主债和从债、货币之债和劳务之债。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债的关系因下列法律事实而发生。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 第十四章 合同法总论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上的合同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协议,仅指财产方面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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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一种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2、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依合同所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理解为债权债务关系。 3、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 二、合同的种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由法律明文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是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是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不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指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有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如买卖。
双务合同具有特殊效力,一是双务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时,他方享有解除权;二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以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订立时也不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对第三人的效力。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即可取得债权。第三人既可以接受,又可以拒绝。如当事人拒绝接受,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或者依法由其继承人享有。 2、对债权人的效力。因涉及第三人利益,除依法律规定或特别约定外,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3、对债务人的效力 (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主合同消灭,从合同消灭,从合同消灭原则上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