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2007]20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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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文件 鄂人[2007]20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 北 省 人 事 厅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暂行办法

根据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国家对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

罚工资处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以及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人员工资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以及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人员处罚期间,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75℅的数额计发;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原岗位工资75℅的数额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75℅的数额计发。

(二)上述人员经审查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恢复原工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暂称津贴补贴,下同);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不再补发被减发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补

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而给予了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执行期间生活待遇。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执行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人员,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原岗位工资60℅的数额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60℅的数额计发。若按此计发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 (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分配正式工作后工资处理。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人员处罚期满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机关工人在按重新聘任技术等级(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低定四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5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被事业单位重新正式聘用的,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低定四级,如确定的薪级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 三、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工资处理

劳动教养期满被单位接受分配正式工作的公务员,按重新明确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在按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确定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在此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机关工人在按新聘技术等级(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低定两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3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事业单位被重新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在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薪级基础上低定两级。

四、工改前受行政处罚至工改后处罚期满的人员适当增加生活费问题

工改前受行政刑事处罚至工改后处罚期满的人员,其处罚期间的生活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增加。

本办法未尽事项,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