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检融合申报近期相关问题汇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7 8:07: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6. 非法检货物,标记唛码是空着还是录入N/M? 答:确实无标记麦唛的可以录入N/M。

37. 目的地、产地这种地区行政代码,可否也合并整合申报一个代码? 答:因为海关统计和检验检疫监管需求不同,此次暂时未能整合此代码。

38. 若货物数量为3,需申报票数为大于3,如何处理?还是需拆分船单数据? 答:按现要求填报,此次融合业务未改变要求。

39. 是否只接受一次性申报?若报检不能提前,会影响实际操作时间,查验等工作不能提前做出安排,导致放行时间推迟。

答:请参加海关总署2018年60号公告要求。

40. 核对打印功能,生成的核对信息是否有自动逻辑对碰功能? 答: 单一窗口预录入逻辑检控条件依然有效。 41. 出口通关单提前办理的,8.1日后怎么办理?

答:8月1日后在出口报关单申报时,随附单证里选择“电子底账”,录入编号,可以调用反填到报关单录入界面。

42. 进境通关单以前是前办理再报关,8月1日后是一起申报?那随附单证及编号怎么录入? 答:一次申报后,随附单证不需要再录入进口通关单编号。

43. 关检融合后,企业一体化单证关于集装箱检疫如何操作?如何放行?

答:此次整合是货物申报,如果不是新集装箱作为商品进来的,就是空箱,就走原报检渠道,报专门的HS编码,特通道殊;

44. 入境口岸与进境关别的差别?入境口岸代码是否能用4位海关代码?

答:入境口岸是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名称与代码,是口岸代码;入境关别是海关代码。 45. 集装箱录入板块:商品项号关系 录入标准是什么

答: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可以按商品项选择。 46. 原检疫三位编码对应的监管证件对应关系如何确定?

答:系统会根据商品10位编码自动反填(或反填多个供选择)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及监管条件。

47. 建议:1、单一窗口增加“上载”按钮,目的:让系统具备最基本的风险提示,包括监管证件、毛净重超范

围、优惠、反倾销商品等等的提示,不涉及海关机密为限;2、舱单调取、校对的功能很好,集装箱在注册登记时应该有最基本的信息,包括箱型、自重等,建议该数据在调取舱单时由系统自动调取、反填,而不是由报关人员手工录入,减少差错。3、报检部分的B/L如与报关部分的提单号内容一致,是否可以不填或者自动协同,而不用手工重复录入?

答:预录入逻辑检控条件现在就有,申报时候可以提示,后续会考虑“上载”时候校验;调用反填多个字段及B/l 默认反填会后续考虑完善.

48. 税号涉及海关监管证件为“无”,但是商检监管条件为“L”,如何申报?

答: 需要企业主动申报。

49. 未来申报要素栏目是多少字节?

答: 规范申报要素更新时候,系统会考虑扩厂长.

50. 境外发货人是执行合同的卖方,是否要与舱单系统的发货人一致?有可能执行合同是荷兰公司,但实际发货

工厂是日本的公司。

答: 境外收发货人填写签订合同的卖方或者买方,暂时未与舱单信息比对.

51. 出口非法检货物和特殊区域出库的非法检货物是否可以不用录入报检的信息? 答: 系统会有检务要素触发条件,如果之前不用报的,可以不用填写报检信息.

52. 原来入境报检一体化操作不同,口岸要求不同,现改为和报关一起申报,对不同货物的一体化申报是否有不

同要求?

答: 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大方向没有变化,新报关单的“申报地海关”可以选择口岸海关或者属

地海关都可以的,检验检疫受理机关也可以选择口岸或者属地,都没有强制要求。2017年12月28日,原质检总局就发过通知,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在口岸或者目的地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各地不能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在哪个机构申报。

53. 哪些国家是互认的?哪些算特殊情况?个人算特殊?进出口法检货物报检与报关时间上如何操作?

答:互认国家可查询总署稽查司发布的信息. 报关时间以海关规定的申报时间为准.特殊情况以海关

发布的情况为准.

54. 报关申报的收发货人,该申报项与舱单收发货人代码是否必须一致?因如海运出货代单的情况下,船公司上

传舱单信息内收发货人编码为货代企业编码,非实际收发货人代码,是否有影响?

答: 境外收发货人填写签订合同的卖方或者买方,暂时未与舱单信息比对.

55. 自报自缴后将如何扣除税金

答:

56. 合并后的品名如对应多个集装箱要如何申报?

答: 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可以按商品项选择。 57. HScode增加C级代码,非法检代码仍使用10位代码进行申报?

答: 系统会根据商品10位编码自动反填(或反填多个供选择)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

58. 如涉及多方贸易,假设出现提单上的shipper和申报的境外发货人不符,将有何后果?

答:境外收发货人填写签订合同的卖方或者买方,暂时未与舱单信息比对.

59. 非法检货物包装种类是否可以简化,大包装即可,小包装需确认发货人,时间长。

答:需要填写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需按要求填报。

60.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归并后如何填CIQ附加码?不同料件对应不同附加码,报关单为合并。

答: 归并后按HS编码填报检验检疫名称,如果遇到不同附加码的,可以在报关单中添加商品项。 61. 新增的集装箱对应项号是必填还是涉及多个集装箱才填?

答; 必填。

62. 特殊监管区操作不明确,特别是金关系统和报关单转换问题,是否缺失商检部分需要二次补录入?

答:特殊区域生成的报关单,可以在单一窗口查询补全后申报。

63. 境外货物存入特殊区域,境内收货人根据填制规范填区内仓储企业,境外发货人填境外货主,还是境外货主

的供应商?

答: 按填制规范,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64. 集装箱的箱体重量,拼柜的多票的如何填报? 答:填写集装箱自重。

65. 检务3位附加编码的目录是否能下载?以及各编码所需的监管条件能否下载?

答:可公开下载的参数在总户门户网站通关参数里下载。

66. 我司每次进口的货物基本雷同,系统能否有导入功能和报关单导出功能?

答:可以使用报关单复制功能快速录入,目前境内收发货人可以导出自己的报关单。

67. 请问原ECIQ系统是否在8月1日后停止使用?

答:进出口报关单申报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两个途径。

68. 若是委托报关,报关行如何通过单一窗口读取数据?使用企业的操作员账号还是依照原来的模式? 答: 录入单位暂存后,申报单位可查询委托自己申报的暂存报关单并申报。 69. 品牌类型如何录入申报?是否要逐一录入申报? 答:根据规范申报要求逐一录入。

70. 出口法检问题:原法检货物要提前申报,才能满足出口报关单填制要求进行申报,现在整合后是同一时间申

报,时效上如何把握?且如果需要查验要如何应对?法检货物可否单独提前申报?

答: 单一窗口已上线“电子底账申报”功能,可以满足企业申请检验检疫出证申报需求。经检验检疫

部门综合评定形成电子底账后,在报关单“随附单证”-“电子底账”类型中录入电子底账编号并反填相应内容到报关单中。报关时间要求根据海关要求办理。申报时间以海关规定为准。

71. 深加工结转报关单表体是否可以人工归并分项申报?例:进口方申报序号是第一项,出口方申报序号是第二

项,可否手工调整为同一序号?

答:可以手工调整。

72. 海关申报信息及检验检疫信息如何分流审核?收取信息回执概念如何定义?是否放行代表海关及检验检疫

全部完成?如何实施查验,在申报系统中如何体现?有检验检疫要求的商品,通过无纸化申报后,如何验证?

答:申报后,系统会根据一定规则进行派单,回执详情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查看。

73. 8月1日是否会有新老形式报关单并行一段时期的过渡期?QP系统和原单独报检系统是否完全停用? 答:暂时没有通知过渡期,都按新界面新渠道申报。

74. 原报关报检为2家单位分别申报,融合后必须一家全部完成么?

答:根据总署2018年28号公告要求,新报关单一个申报单位一次申报。 75. 报检和报关不在同一关区的怎么申报?

答: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大方向没有变化,新报关单的“申报地海关”可以选择口岸海关或者属地

海关都可以的,检验检疫受理机关也可以选择口岸或者属地,都没有强制要求。2017年12月28日,原质检总局就发过通知,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在口岸或者目的地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各地不能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在哪个机构申报。

76. 通关单取消,联网核查取消,是不是不用法检靠前排列了?

答:商品排序没有强制要求。

77. AB取消了,法检商品用什么监管代码体现?MNPQRSVWL?

答:商品表体监管条件字段可以参考。

78. 保税备案时,申报要素只有50个字节,现在呢? 答:报税备案规范申报此次未变化,仍然是50. 79. 是否可以开放报关单导出Excel?

答:目前境内收发货人可以导出自己的报关单。 80. 单一窗口中的企业报检资质是需要单独备案么?

答:2018年4月20日后新注册企业是一次注册,双资质。之前的存量企业如单一资质,需要补录。 81. 对于法检和非法检货物能否按不同的申报通道进行分别申报? 答:都通过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 海关一次录入申报。

82. 对于使用E账册清单导入的报关单如何解决其融合后的报关单的报检部分内容录入?

答:导入后报关单可以在单一窗口查询并补全后申报。

83. QP申报通道关闭后,“水运中转”怎么申报? 答:单一窗口有出口水运中转业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