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说明及计算规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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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CQJZDE—2008) 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195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2003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1-3003)、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其他资料等依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用工不分宫中、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人工单价分别为:土石方用工22.00元/工日,机械操作用工28.00元/工日,其他用工25.00元/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六、本定额材料消耗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油)料价格,是以定额编制的价格为依据确定的基价,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以及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八、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和中小型机械的25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九、本定额是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除已注明高度的项目),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其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应按“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项目计算。

十、本定额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抹灰砂浆配合比以及沙石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但粗骨料的粒径规格不作调整。

十一、本定额中所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根据市场生产与供应情况和施工操作规程考虑的,施工中实际采用水泥强度等级不同时,不作调整。

十二、本定额中已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和现场需要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如因设计或施工要求采用砂的品种与本定额等级不同时,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换算。

十三、凡使用混凝土输送泵或混凝土输送泵车的工程,其混凝土输送使用量达到建筑物上升工程现浇混凝土总量的40%以上时,其工程垂直运输定额乘以系数0.95。

十四、本定额土石方运输、构件运输及特大型机械进出场中已综合考虑了运输道路等级、重车上下坡等多种因素,但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和桥梁加固、道路拓宽、道路修整等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五、本定额不包括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及其消耗的材料,该项“工具用具使用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用中。

十六、本定额的缺项,按2008年重庆市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及园林、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现行本市相关定额执行;再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

十八、定额中注有“某某某以内”或者“某某某以下”者,均包括某某某本身;“某某某以外”或者“某某以上”者,则不包括某某某本身。 十九、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本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2005年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53-2005)(以下简称《规范》)。本定额仅列出《规范》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内容,其他未列出内容详见《规范》。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破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地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