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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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第10号

现公布《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1月7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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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补充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范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55号)、《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发?2006?50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昆发?200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地安置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除外)对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后,提供给被征地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通过开发建设经营,以经营收益作为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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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安置方式。留地安置是货币安置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三条 预留安置用地应本着聚零为整、相对集中、服从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进行布局和建设。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留地安置的范围为城镇规划区内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居委会)集体。预留安置用地指标只核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村民小组发展第三产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预留安置用地需严格按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安排作村民宅基地建设。预留安置用地符合规定进行处置的,必须纳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第五条 以村民小组集体为单位,预留的预留安置用地按该村民小组在册水田面积的15%一次性测算,按征地需求在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中分次或一次预留。若历年征地已安排村民小组的预留安置用地达到上述标准,则不再予以安排;不足上述标准的,在本村民小组尚有土地的前提下可补足15%。

预留安置用地一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辖区范围内预留,但若因项目建设规划设计需要,本村民小组已无剩余或足够土地预留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协调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相应的土地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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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兑换。

本办法试行前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已被征收而又未留地安置的,不再补办预留安置用地指标。

第六条 紧邻规划道路的预留安置用地面积算至道路中心线;未邻规划道路的,算至实际用地边线。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七条 全县各乡(镇)的预留安置用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在册水田面积数据统一测算后报县政府备案。

第八条 被征地村民小组符合留地安置条件的,由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出具书面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预留安置用地指标,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预留安置用地指标。

第九条 预留安置用地具备基本开发条件后,由预留安置用地单位向发改、规划等部门提出立项、选址申请,发改、规划部门根据预留安置用地指标和所申报的项目,负责留地安置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审查。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已完成核发预留安置用地指标、立项和规划审批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用地指标,并办理农地转用、征收、征用及具体项目用地手续。预留安置用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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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承担安置地块征地、拆迁和报批过程涉及的税费。

所有享受留地安置政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章 规划

第十一条 预留安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预留。留地安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片区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村民小组的预留安置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预留安置用地选址原则上在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确定。鼓励有留地安置指标的村民小组互相协调,集中、连片开发预留安置用地。因城镇规划调整预留安置用地的,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集体必须服从调整。

第十三条 对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开发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相邻的预留安置用地的用途、规划和建设进行统筹安排。国土资源、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在规划立项时将预留安置用地相关手续一并纳入主体项目。

第十四条 严禁倒卖预留安置用地。严禁将预留安置用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对符合城中村改造条件,需整体搬迁的村民小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将预留安置用地用于统建、联建农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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