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7)117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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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

业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7)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各省级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在南昌召开的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座谈会和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目前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不均衡、部分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制

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就业再就业一项重要的扶持政策。为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督促各地加快贷款进度,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落实,省政府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

行成都分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主要领导为成员,建立协调督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把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作为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建立创业促就业长效机制的重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要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使更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能够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考核制度,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定期通报。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到位情况以及贷款发放、管理、回收等情况要作为省下拨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挂钩指标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积极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其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各市(州)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通过扶持小企业增加就业的运作机制,努力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发放工作。适用此项政策的小企业,是指新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

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各负担25%.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上限最高为5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按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

三、完善正向激励,探索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 各市(州)要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回收考核奖励工作。认真落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06)64号)的有关政策,对创建信用社区成效显著、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93%、96%以上的信用社区分别按照社区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的1%、2%、3%给予奖励;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的经办银行,按其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信用社区工作奖励和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所需资金在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市(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承担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和逾期贷款追索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逾期贷款回收额的5%予以补贴;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