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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1:37: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听力试音 诚信参考 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位考生:

随着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临近,在互联网、校园及周边频频出现一些与考试相关的虚假广告,希望各位考生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不协助、不参与违法违纪之事,以良好的心态,诚信参加各级各类考试。为做好认真备考,切实防止违纪作弊等不良现象发生,现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听力试音、诚信参考及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听力试音

考生应做好考前准备,提前熟悉考场,试听调频收音机。试听时间为12月13日(周三)上午9:00至下午17:00。星湖和红河A区调频频率99兆赫,红河B区调频频率107兆赫。

二、注意事项

1.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不准携带书包、任何书籍、笔记、报刊、纸张等,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以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2.《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宣传片》请各位考生及相关人员考前观看,诚信参考,杜绝违纪作弊。校园网影像文理观看地址:http://218.194.176.93/resource.html?cateid=14&stationID=1&resourceid=2152&ispirvate=false。

3.为高效利用有限的考试场地资源,杜绝报名却不参考等占用和浪费教学资源的现象,从本次开始实行凡缺考考生不允许下次报考制度(停考一次),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缺考须提前报所在学院教学办备案。

特别提醒:严禁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否则按作弊论处!!! 三、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重庆文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考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如下。

(一)《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课程考核中违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的,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记过处分;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5.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6.拒绝出示学生身份证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7.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谋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等考试违纪情形,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课程考核中作弊的,给予以下处分:

1.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或考核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其他严重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学分;

7.除另有规定外,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