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0 6:22: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重庆市黔江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区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深化农村供水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机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提高工程效益,根据《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完善供水体系,保障饮水安全,使农村群众可持续地获得安全饮用水。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范围,指解决黔江城区以外的人口(含集镇和农村学校,下同)的生活用水。

通过饮水解困、扶贫、以工代赈等资金渠道安排解决的受益人口,以及已饮用规范自来水的人口,水量、供水保证率和方便程度都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人口,原则上暂不列入解决范围。

已列入城市规划和移民搬迁规划的不列入就地解决范围,移民后居民饮水安全问题通过城市供水或农村集中供水管网延伸解决。

第五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应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以受益群众自主投入为主,各级政府给予补助的原则。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采取自办、合股等多种形式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水务、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年度建设计划的上报工作以及项目建设的审批和监管;区水务部门要商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市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组织资金到位,制定在区级实行报帐制的实施办法,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区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别是新建、改扩建等集中供水工程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监督,负责供水水质检测、监测工作,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教育部门要及时提出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建议,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参与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二级标准的为基本安全;三级为缺乏其他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值,超过三级的为极不安全。在有

机污染严重的地区,应增加对耗氧量(CODmn)的检测,饮用水的CODmn一般不应超过3mg/L,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5mg/L。

第八条 农村生活用水量,正常年份每人每天可获得高于55L为安全;55L-35L为基本安全;低于35L为不安全。

第九条 农村用水方便程度以供水到户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距离80米的情况。

第十条 水源保证率高于95%为安全;95-90%为基本安全(指在十年一遇的一般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低于90%为不安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认定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整乡推进”的原则,以解决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农村学校的饮水为重点,实行整体推进,避免与已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重复建设。项目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水源状况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务求实效。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预安排制度,各街道镇乡人民政府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区水务部门申报次年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