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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1:19: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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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不但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她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但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 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中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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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国内法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4)国家:地位具有特殊性,作为合同一方,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主权者身份,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5)单独关税区:协定所规定的其它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主要特征: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季候;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 具备基本的法律能力: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理财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是指: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45年12月成立。职能:制定规章的职能,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 世界银行集团:1945年12月成立,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组成。

***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订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的。主要机构有: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采用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职能有: 为世贸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通机构的框架 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 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等。 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特征: **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 **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合同的标的是货物,或称为有形动产; **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

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国际商事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条件:货物买卖具有国际性;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规定的某种联系。客体范围:货物买卖,只只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8.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1)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卖方承担的风险均在货物装上船舶后转移给买方。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集装箱码头交货,用FCA】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成本加运保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须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但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已装上船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称为象征性交货/单据交易。

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