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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9:56: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附加分、扣除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学生全面培养综合素质和能力,使之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根据《兰州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附加分”和“扣除分”指学生综合测评中除业务课总得分和基本素质总得分以外予以增加和扣除的分数。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加分、扣分行为时间界限一般以学年为准。

第四条 每年奖学金评定之前由各班统一上报学生加分、扣分材料,经学工组核准后统一加分、扣分。其它任何集体、个人不得自行加分、扣分。

第五条 附加分最高分不得超过4分,超过4分者以4分计(发表学术论文加分以实际加分为准)。扣除分应按实际应扣除分数扣除。

第二章 业务学习

第六条 鼓励低年级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在第二学年开展综合测评时,对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情况给予加分,四级加0.2分,六级加0.3分,不累计加分,其他学年测评时不再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加分。

第七条 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者:一级加0.1分,二级加0.2分,三级加0.5分,四级加1分。在前一次奖学金评定中已享受该项目加分的,同等加分条件不再享受。

第八条 参加辅修者加0.2分,同时辅修两个以上(含两个)专业者以每个加0.2分计。在前一次奖学金评定中已享受该项目加分的,同等加分条件不再享受。

第九条 考试作弊者扣1分。经学院教学检查抽查,旷课者每次扣0.1分。 第十条 业务学习附加总分不得超过1分,超过1分,以1分计。

第三章 社会工作

第十一条 担任全国性团体(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及其它群众组织)职务者加1分。担任省级团体(省青联、省学联及其它群众性组织)职务者加0.5分。

第十二条 担任院团委学生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校学生会常委、校社联副主席及以上

职务、校艺术团副团长及以上职务者加0.4分,担任校级主要学生干部(校团委、校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职务)和院学生团委常委、学生会副主席(常委)加0.3分;担任院级主要学生干部(院团委、院学生会正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支委)、副班主任加0.2分;担任校级艺术团队长、校级学生社团(不含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副会长或社长)者加0.2分,一般成员不予加分;担任校电台记者、编辑加0.2分;担任其他学生干部(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校团委干事、校学生会干事、院团委干事、院学生会干事和宿舍长)加0.1分。

第十三条 担任各种社会工作不满一学期者不予加分,只担任一学期的学生干部,折半加分。

第十四条 担任校级及校级以上职务者应由该组织提供有效证明,担任院级学生干部由院团委、学生会认定,担任社团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校社团联合会提供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所加总分不得超过1分(担任全国性团体职务者不超过1.5分),超过1分以1分计。

第四章 发表文章

第十六条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加1-2分(在一般刊物上发表文章加1分,在北大核心期刊或CSSCI期刊上发表文章加2分);学术论文被正式出版的书籍收录者,每篇加0.5分。学术论文加分只限第一作者、第二作者。

第十七条 在各级公开发行刊物发表文章者:国家级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加1分;在省级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加0.5分;在《兰州大学报》发表文章,每篇加0.2分;在《团学工作简报》、《兰大学子》、《兰大青年》、《莘莘时风》等校级媒介发表文章,每篇加0.1分;在《九色鹿》或其他院级报型刊型媒介发表文章,每篇加0.1分;在校广播电台发表(播出)文章,每篇加0.1分;因工作原因,在上述媒介发表文章,已按学生干部处理的,加分上限为0.3分。

在其它校内内部刊物发表文章需加分者,由院学工组认定。

第十八条 在各级公开媒介发表消息、简讯者:在《兰州大学报》发表,每则加0.05分;在《团学工作简报》、《兰大学子》、《兰大青年》、《莘莘时风》、校电台等校级媒介发表,每则加0.02分;在校外刊物发表与大学生活相关的消息、简讯,每则加0.05分。因工作原因,在上述媒介发表(播出)稿件,已按学生干部处理的,加分上限为0.2分。

第十九条 申请加分者应向院学工组提供文章原件或其他有效凭证,经院学工组认定。在各类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新闻、消息、简讯都不予以加分。发表学术论文、文章作者为两人以上的按加分标准平均加分。

第二十条 发表文章附加分总分不得超过1.5分,超过1.5分者以1.5分计。(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超过2分者,以学术论文实际分数计,其他文章不予加分。)

第五章 竞赛荣誉

第二十一条 在“史学新秀奖”、“挑战杯”等各类学术科技类竞赛中获奖者: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校级加0.3分,院级加0.1分。

第二十二条 在各类体育比赛中获奖者:国家级加1分,省级加0.5分,校级1—4名加0.3分,5—8名加0.2分;院级1—3名加0.1分,4-8名0.05分,院级体育比赛加分的上限为0.3分。体育比赛包括竞技类的集体、个人项目与趣味类的集体、个人项目。

在文艺比赛以及各类征文、演讲比赛中获奖者:国家级加1分,省级加0.5分,校级特等、一等加0.3分,二等加0.2分,三等加0.1分,优秀及鼓励奖加0.05分,院级加0.05分。

由校内各学院承办的校级活动,按院级活动标准加分。

第二十三条 获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团员、优秀学员、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优秀电台记者、优秀电台编辑、优秀新生学长、优秀副班主任、五星级记者等称号者:国家级加1分,省级加0.5分,地市级加0.3分,校级加0.2分,院级加0.1分。

第二十四条 获赵俪生奖学金者一等加1分,二等加0.8分,三等加0.5分,优秀奖加0.3分。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者,项目负责人加1分,其他成员加0.5分。获得君政基金立项资助者加1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创新创业”、“跬步计划”项目,顺利结项后负责人每项加0.2分,其他成员每项加0.1分,如一个项目在“创新创业”和“跬步计划”中同时结项,按单项加分。参加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化团队立项者,团队负责人加0.2,其他成员加0.1,参加团队加分上限为0.2分。

“创新创业”项目、社会实践论文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表彰,项目负责人按照一等加0.3,二等加0.2,三等加0.1,成员折半加分。社会实践获得先进团队荣誉的,该团体成员按照省级加0.2分,校级加0.1分,院级加0.05分。

参加兰州大学大学生就业竞争力提升计划,每获得一个认证的加0.1分,加分不超过0.2分。

第二十六条 三好学生、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各企业奖学金获得者不予加分。因某种特殊原因有突出贡献者加1分(须经院学工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