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20:49: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苏训营阿訇
一、天课的概念:
(则卡提)一词从意义上而论是“洁净,增长,吉庆”。比如说:某一块地特别干净,如果这块地洁净的,其中就有吉庆;心灵即会赞美之;例如,赞美烈士真干净!
这些从含义上而论都符合伊斯兰教法,交纳天课者指是没有罪过和吝啬。真主说;“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你借赈款使他们干净,并使他们纯洁。”(古兰9:103)天课的意义就是增长经济,出天课者伸出援助之手,那他会得到后世好报。
天课的分配权是有掌握制定教法之人应为真主将一部分财产赠送贫穷的穆斯林,为非哈申族,不能赦免任何贫民所制定的财产法律。 应守天课的规定:
1、把拥有出给某—穷人吃饭或管穿是可以的,但不是纳天课,只是送吃穿而已。 2、把一部分财产施舍不当即得不到好处,假若举意出天课让穷人住在自己家里所出的天课不算数。
3、教法规定的天课:即不是副功施舍也不是开斋捐。
4、给贫穷的穆斯林:所以把天课出散给非穆斯林或者有经典的人、富翁和哈西木部落的人无效。
5、对出散者不得带来好处:这说明天课不能出散给自己晚辈和长辈,必须给其提供生活费的人。
6、为真主:这是强调举意在散天课中的条件。 二、天课的教法律例:
天课是伊斯兰的五功之一,对具备条件的每一个人来说是主命。 天课定为主命的依据:
天课规定为主命的依据是;由《古兰经》、圣训和公议所决议的。 《古兰经》中,真主说:“你们当履行拜功,完纳天课!”(古兰2:43)
圣训中有据传述,穆圣说:“伊斯兰建筑在五大功修上:念作证言、礼拜、封斋、出天课和朝觐。”
天课是在伊历的第二年确定为主命的,然后才是斋戒。《古兰经》中有82处把拜功与出天课相提并论。这充分说明拜功与天课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伊斯兰民族公议决定,天课是伊斯兰教五功之一,它是必须知道的宗教常识。所以信仰天课的主命性是应该的,否定这一功修就是非穆斯林。
假设有些人拒交天课,伊玛目有权强制他们,艾布伯克尔大贤说,指真主发誓!我一定要讨伐使礼拜和天课脱节的人,原因天课是财产的义务。以真主发誓!在过去,就是一只山羊羔,他们也要给穆圣送去。因此,假设他们顽抗少缴一点东西,我讨伐他们。 对于在开斋节之夜所去世者,不必交纳捐。
凡未纳天课或开斋捐就亡故了,不必从其遗产中纳捐,但是继承者自愿纳捐,亡故者才会免去罪责。假设亡故者吩咐他人替他交纳天课时,那就从他遗产的三分之一中纳捐。 必须交纳天课的条件: 1、与出天课者有关的条件。 2、与财产本身有关的条件。 1、与出天课者有关的条件:
(1)、信奉伊斯兰。所以非穆斯林,叛变宗教者在叛变宗教时无须交纳天课。假设他改口了,重新信奉伊斯兰教,那么对他叛变宗教时所应交纳的天课无须再补交。据艾乃斯传述,当艾布·伯
克尔大贤命令我往巴林传教时,给我写了一篇征课条例,还盖上穆圣的印章,条例原文如下;这是穆圣奉命给穆斯林规定的天课制度。谁照这种规定征收天课,穆斯林就应当给谁缴纳天课,谁不照这种规定征收天课,穆斯林就不应该给谁缴纳天课。 (2)、理智。
(3)、成年。儿童和疯子的财产中无须交纳天课,也不须要求其监护人交纳天课。因为天课是纯粹的宗教功修,这两种人不承担责任。据阿里传述,穆圣说:“天笔不会记录有三种人的罪责:没有睡醒的睡觉者,未成年的儿童和没有清醒的疯子。”这两种人应缴纳罚金、生活费和抵押金,因为这是他的义务,他们俩还应当公粮和麦子钱。因为这两类有供给穷人粮食的含义,所以这属于人应尽之责。
半疯整整一年的人无须纳天课,他也不做拜功。如果疯了不到—年,就得纳天课。 (4)、自由。奴隶无须纳天课,即使是契约奴。据加比尔传述,他说,未释放前的契约奴和奴隶财产中没有天课。
(5)、天课的份额。众所周知!拥有满额者必须交纳财产天课财产,不到满额者没有天课,天课的数量随着增长不同而份额有变化。据家比尔传述,穆圣说:“钱币不到五枚者没有天课;骆驼不到五峰者没有天课;不到五个欧基亚的枣子者没有天课。”
达到满额是指年初至年终。当一年内达到增收满额时,年终应激纳财产全部天课,而不论其资产实际或赚的或赠送的或继承的财产都是一样的。假设在一年内的某一天一直拥有满额而收入相当于满额或更多些,那么在满一年时,就看他所拥有的财产,交纳所有财产的天课。 2、与财产本身有关的条件:
(1)、拥有全部财产权,就是指财产都在占有者所掌握。所以被遗失的财产,被强占的财产,不知道埋在什么地方而被埋藏的财产和被国家所占有的财产都无须交纳天课。穆圣说:“隐蔽的财产中没有天课。”据安优伯传述,欧麦尔大贤对他手下一部分官员强征收的财产要求退给本人;要求只征收前几年的天课。后来他写了封信说,只能征收一次天课,因为以前的财产是隐蔽的。凡是被没收的或者被查封的财产都一样,是不再交纳天课的。 债务,教法学家则分为三类:
①、小宗债务:女性未拿到手的聘礼,没有凭据而被否认的债务都是一样的,算小宗债务。这类债务的律例是:在主人拿到满额并经过一年之前都属于以前的财产,不再纳天课。 ②、一般债务:销售日用品的数额属于这类债务,贷方如果拿到满额时,应交纳财产,如果几年的财产没有到手,则不纳天课。每当借方收回贷方前几年的财产,并达到满限了,则当纳天课。
③、大宗债务:如代替借贷或商品的价格,条件是商品属于买卖的财产或借方认可的任何财产,贷方在拿到满额的五分之一(40个第纳尔多)时,必须交纳天课。还要考虑过去的年限,所以年限的开始从达到满额算起,在收回前贷方应交纳过去几年的天课。
这是债务天课的律例,如果财产拥有者没有达到同等的满额,或还有其它财产,他把拿到的加在一起达到满额够一年了,应当交纳了天课。这是按一年内受益者的律例。
固定的财产,不归自己占有时没有天课:合法的土地里正长的农作物没有天课;拿到前的购买财产没有天课,如果拿到了,应当交纳过去的天课。
(2)、财产是没有受人为所要求期限的债务。有人说,定期的债务无须激纳天课。最正确的律例是前者。即则财产拥有者没有欠债,所以财产因债务是悬空的。因为债务是基本需求,欠债的财产被认为是不完美的财产,为了感谢真主的完美恩惠而必须交纳天课。真主为欠债者规定,他可以享受一份天课去还清自己的债务。
不用激纳天课的债务,是指所需要的债务,无论是真主的债务,如天课(这是伊玛目所要求的),还是人类的债务,如借贷、妻室的聘礼、生活费和保释金。
至于非人类所要求的是真主的债务,如罚会、许愿和朝觐,因没有任何要求则不妨碍,但必
须交纳天课。
至于粮食和水果的天课,则是与粮食本身有关,因此欠债不影响,必须纳天课。
(3)、满额就是超过基本需求的财产。据加比尔传述,穆圣说:“你先从自身开始,先满足自己:如果有剩余的,就散给家人;再有多余的,就散给近亲;还有多余的,就散给亲戚;出散就是如此这样。”这说明必须提供人的基本需求,如食品、住房、书籍和坐骑则不激纳天课。假设某人有钱,他留下来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基本需求,如购房或者结婚,但过了一年,这笔款子还在他的手中,那么必须交纳天课。
(4)、满额的财产是真主规定必须交纳天课的财产。
(5)、除粮食和果品外,所有满一年的财产必须交纳天课。一年的意思是对拥有财产权满阴历年一年(伊历全年是354天)。据阿里传述,穆圣说:“财产只要满一年,就当交纳天课。”满额的要求必须能够安排基本需要。
疯子的财产年限是从他清醒时算起;小孩的财产年限是从他成年时算起。如果购买经商后又放牧牲畜,其年限是从放牧的时间开始算起,不是从购买的时间算起。
对满额要考虑年限两端,无论在这一年中间,还是一部分消耗了,都是一样的。
(6)、财产是发展,就是指对货币的价格,牲畜是牧放和打算经营的商品。无论这种动机是坦率的,还是证明做买卖的,那都是一样的。 三、交纳天课基本的条件:
l、举意;天课是纯粹的敬拜真主,是与交纳这一行为密不可分的,与必须交纳天课的财产密不可分。(因此不得替亡故者交纳他遗产的天课,但是亡故者生前吩咐的可以从他遗产的三分之一中交纳天课,这要征求继承者的允许)假设没有举意就散给穷人,而后财产在穷人的手中才举意,或者在交给代理人时才举意,那么都是可以的,即使没有举意交给代理人也罢。代理人不要把委托的财产跟自己的财产混在一起。假设混在一起时,那还是含有天课的,代理人替代捐献出他所散的财产。至于代理人用自己的钱出散了,举意以此留下受委托的财产,那也是可以的。假设代理人把这笔天课交给自己的穷孩子或妻子,那也是可以的。不允许散给自己,除非委托者说,你想怎么散就怎么散吧!
2、信奉伊斯兰。因为出给非穆斯林,举意是无效。
3、立即交纳天课,这是法定的律例,也是艾布·哈尼法教长的观点。如果推迟交纳天课,那是犯罪行为,推迟是严重的嫌疑。要求必须把天课给急需的穷人。
艾布·优素福教长和穆罕默德教长说,推迟在任何时间完成天课,都算数,二位教长的依据,当天课满额到限后满额受到损失了,则可免除天课。但这是侵害穷人的权利。 4、交给受惠者,(后面将涉及到的八种人之一)
5、拥有权:交纳天课有效必须从穷人或者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拿到天课时算数。至于给吃的并举意成天课,那是无效的。给穷人顶一部分债务不算交纳天课,就是说举意散给穷人的天课而不要账或者顶替一部分债务。但是债务达到满额,借方完全不要时,这些满额的天课就可以免去。假设借方是接受天课者,那么贷方可以把天课出散给借方,借方再按还债务的形式散给贷方,这是可以的。或者借方举意出散财产的天课而说,你让某人拿走我债务的一笔款吧!这是可以的。 6、把天课分配给当地的穷人。在当地穷人殷切地盼望这笔款项时,拿去散给外地人是可憎的,当地人最应该接受这份天课。但是散给他乡贫穷的近亲或者其他地方遭天灾人祸和饥饿,可以送去。据木尔宰传述,他把也门的天课运输到麦地那,因为麦地那人极其贫穷和饥饿。 7、对具体财产天课要交纳中等财物,因为拿优良的会损害财主的利益,拿劣等的会损害穷人的利益。据伊本·阿拔斯传述,穆圣派穆阿孜去也门做官,临别时,穆圣嘱咐说;“你到有经人跟前当号召他们见证;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主的使者。若是他们服从这个召唤,你再告诉他们;真主已给他们制定缴纳天课,取之富人,用之穷人。若是他们也服从这个召唤,你当谨防征收他们的贵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