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0:10: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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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内容
(包括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方法与论文大纲、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主要参考文献)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背景
近年,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犯罪的猖獗肆行亦随之而来。伴同“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白热化报道,以及网络直播平台乱象横生、淘宝官方审核通过售卖男婴等事件助推,一直藏身于网络犯罪实施者背后的技术服务提供者所实施的中立业务行为,即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也引起人们的思考与讨论。但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与传统线下现实生活中的中立帮助行为存在较大差异,传统刑法理论不足以解决当前发生在网络领域的相关中立帮助行为。在网络环境中,如何利用刑法互联网犯罪作出合理的规制,为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保驾护航,成为网络时代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有效惩处网络服务提供者危害社会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个罪名。但是,该罪名设置受到传统刑法谦抑理念以及互联网产业经济发展要求的挑战与质疑,网络界人士担心该规定增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甄别网络信息的负担,同时中立帮助行为处罚根据理论的众说纷纭也让该罪的规范性适用备受质疑。急需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证。
(二)意义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互联网信息科技时代发展的重要媒介,是信息沟通的桥梁,是信息汇集融合的载体,关乎着每家每户日常生活秩序,也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其一旦与支持具体危害行为相结合,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容小觑。甚至由于网络的聚合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征,网络帮助行为具备了超出单独正犯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能导致很多业务上的日常经营行为都可能助长犯罪的发生,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成立共同犯罪,还是独立成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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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如果没有得到妥当解决,不仅会影响互联网产业未来的发展,也会使信息时代背景之下公民基本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具有日常业务经营特性,其在主观上的状态至少存在未必的故意,所以才导致了该行为具有中立帮助的特性。在网络法律关系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成为网络空间管理的主要主体和治理的中坚力量。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犯罪实行者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数量与日俱增。但是,在网络犯罪日渐多发和类型转变的背景之下,运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和已有的网络犯罪罪名体系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制,明显暴露出很多司法痛点和不足。厘清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边界,梳理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立帮助行为的入罪标准,对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有效打击互联网犯罪将大有裨益。
二、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近年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相应的,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由于其本身的特性,传统的共犯理论难以妥当的处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规制在我国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刑法条文及相关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在对本论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收集了大量相关资料以后,对本论题的一些相关研究情况作简要小结。
首先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接入、信息定位、网络缓存以及网络存储等。通常具有的普遍中立性、帮助性、帮助对象的违法性等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该行为呈现的严重危害性、突破独立性等全新特性,网络时代产生的新特性对刑法提出的巨大挑战。
其次通过国内外有关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研究,明确了国外对于该行为的处罚学说的发展趋势是限制处罚说,对于该学说又可以细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本文针对国内外不同学者的观点一一解读并提出其中的不足,并由此提出本文的观点,认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范围的界定,一方面要遵循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判断的一般原理,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
最后在对理论进行完整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刑法修正案(九)》设置的独立新罪名入罪的理论基础和标准,概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构成帮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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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罪名认定。从刑法谦抑性视角出发,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为其寻求合乎法理和情理的入罪限制路径,为解决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着的刑法适用标准不规范、共同犯罪形态认定不统一、刑期裁量不均衡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一些可供参考选择的规制模式和路径。
三、 研究方法与论文大纲
(一)研究方法
1、比较分析法
分析比较国内与国外不同的学说主张,了解国内与国外对于该行为的不同理论,对中立帮助行为有一个更加清晰的把握,从而为合理规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路径。 2、归纳、演绎分析法
通过归纳总结中外理论与立法实践在处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刑事责任上的异同,分析其研究路径,并选择合适的方式论证笔者的观点。 3、文献研究方法
将我国和域外在论文相关内容方面的文献、案例以及新闻报道进行汇总及分 析整理,为本文提供理论支撑,从而为文章论证奠定夯实的基础。
(二)研究内容与论文大纲
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简述对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的研究:
第一部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概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为他人信息提供服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接入、信息定位、网络缓存以及网络存储。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有中立帮助行为的一般属性与自身独有特征。
第二部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认定及可罚性。讨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如何认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范围的界定,一方面要遵循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判断的一般原理,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
第三部分: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在我国司法中的入罪分析。概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罪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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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立法实践及其司法问题。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对规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完善。我国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客观上助力信息网络犯罪的状况实然存在,同时存在着刑法适用标准不规范、共同犯罪形态认定不统一、刑期裁量不均衡等一系列问题。
论文大纲:
一、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概述
(一)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含义与界定
(二)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区别于其他中立行为的独有特征 二、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的认定及可罚性 (一)客观方面 (二)主观方面 (三)可罚性理论 1.全面可罚性说 2.限制可罚性说 3.折中说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范围的界定,一方面要遵循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判断的一般原理,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
三、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在我国司法中的入罪分析 (一)刑事责任根据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认定
(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构成要件并不包括提供中立的网络帮助行为。只有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非中立的网络帮助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名认定 (四)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罪名认定 四、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立法实践及其问题 (一)刑法一百八十七条之二评析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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