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5:27: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公路网规划,并经交通主管部门设计审批和交竣工验收的农村公路项目(省厅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质量为先、生态环保”的原则,实行“县为主体、市级监督、省级引导、计划管理”的建设管理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行业指导,组织管理农村公路数据库;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汇总初审年度计划,按“双随机”原则开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抽查监督,检查、督促计划实施,提出资金核销建议;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

省交通质监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

监督的行业指导,参与省级组织的农村公路督查。每半年公布一次全省农村公路质量抽检情况或公布市级交通质监机构质量抽检结果,并分析存在问题。

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负责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技术支持。

各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监管,组织建立市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统筹计划编报, 审核年度计划和核销项目,并筹措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开展季度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组织完工项目市级核销抽检,监督资金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县两级的设计审批、质量和安全监督、交竣工验收范围的职权划分由市级交通部门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县级路长办公室积极协调建设资金筹集及用地、用林、环评等审批手续办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负责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考核乡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

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质量监督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沿线受益单位、企业、个人捐助和利用路边资源开发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为含有大桥或隧道工程的新改建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市、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职责加强农村公路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纳入监督范围;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的检查、指导;农村公路质量抽检结果定期上报省交通质监局。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省级计划、工程进度、资金安排、补助核销、数据更新等管理流程通过“福建省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开展。

市、县交通部门要依照路网规划目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优先实施受益面广、效益高的项目。积极推行“阳光工程”制度,将农村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