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5:37: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规〔2010〕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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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上的困难,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主要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进行一次性救助。

第二条 公益金的管理机构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益金规模每年保持在100万元左右。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80万元(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 具有昆山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公益金救助:

(一)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没有收养子女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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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没有收养子女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

(三)未婚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发生意外死亡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

(四)未婚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伤残等级三级以上的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

(五)未婚独生子女或父母一方,经本市二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证明有严重心脏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瘫痪、严重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肢体功能丧失等严重病残的家庭;

(六)独生子女父母均死亡的孤儿;

(七)经本市计划生育并发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病人;

(八)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家庭,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公益金的救助标准: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六、第七款规定的家庭,一次性救助5000元;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家庭,一次性救助3000元;

(三)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家庭,一次性救助15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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