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22:55: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关于农村征用土地中农民利益影响

情况的调查报告

姓 名: 高铭璐 学 号:20081640200177 工作单位:靖边县张畔镇 所在分校:直属分校靖边站 指导老师: 李 宏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二O一O年六月

论土地征用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土地律用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特征谈起,对土地征用制度应遵循的原则、补偿安置问题及我国目前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立法建议略作一探讨。

关键词:土地征用 集体土地 公共利益 安置补偿 土地利用 新《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与前部《宪法》相比,这项修正条款只增加了9个字,即“征收” 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有媒体评价说,作为《宪法》层面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这9个字“字字干物重”。

一、土地征用涉及的现行土地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就现行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更清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显然,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也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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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制度

我国的土地所使用权制度,应视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无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非农业人口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无偿的,比如宅基地,对于国有土地来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无偿使用者外,就连中国公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都是有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变的除外”。这些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流转,如何规范并未明确,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限制。尽管多数地方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关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往往使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时底气不足,甚至为此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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