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遏制网络侵权行为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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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遏制网络侵权行为

作者:李忠东

来源:《检察风云》2017年第20期

重拳出击不留情

早在1995年数字时代刚刚起步时,美国政府就颁布了《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从法律、技术和教育等方面就数字时代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造成的冲击进行探讨,提出改造现有法律以适应全球信息化需求的具体措施与建议。该文件不特别强调单方面利益,而是既保证用户获得互联网发展带来的益处,又要保护网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著作权方面,涉及作品的临时复制、网络上文件的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内容。它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是美国有关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基础,之后的讨论和司法建议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自那以来,美国陆续通过了一系列相关法案,包括《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案》《诱导侵权责任法则》和《反电子盗窃法》等。2008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与组织法案》,其中根据互联网侵权手段多样和成本低的特点,扩大了侵权重犯的界定范围,在提高民事救济的同时也强化了刑事打击的力度。

在抓紧立法的同时,美国还积极采取执法行动,打击猖獗的网上假冒商品经营和销售活动。过去七年里,美国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美国联邦调查局和国际伙伴合作,每年都联手关停大量非法网站。2016年7月,全球最大的盗版电影、电视剧和音乐分享网站KAT被美国政府查封,没收了几个KAT相关域名,网站站长被控侵权、参与洗黑钱等罪名在波兰被捕。美国司法部的文件显示,KAT网站存在大量的非法(无版权)内容,总价值逾10亿美元。KAT网站的服务器遍布世界各地,在遇到诉讼问题时,便通过域名转移逃避责任。此次国际联合行动是对BT分享社区的重大打击。公开资料显示,KAT网站是一个2008年成立的BT下载网站,旨在为用户提供高标准的一个搜索BT种子更容易和更有效率的网站,让整个世界的P2P用户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每月独立访客数量约5000万,2012年年底跻身网站流量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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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0名。其热门程度已经超过海盗湾网站,后者2003年创建于瑞典,是一个提供BT种子文件和链接,以方便使用BT协议的对等文件共享网站。 法律法规待完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人与录音物条约》,试图能在国际范围指导解决因国际互联网蓬勃发展而引发的著作权问题,其中包含公众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内容。为了将以上两项著作权条约纳入美国的著作权法,美国制订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于1998年10月8日和12日分别获得美国105届国会两院的通过,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正式生效,成为美国联邦法律的一部分。这是美国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法律,主要特点体现在以著作权人为中心,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ISP)的责任予以限制,以确保网络的发展和运作。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数字类产品为非法行为,从民事和刑事两个角度对有关版权管理信息和技术措施的侵权和犯罪进行规定,独立于其他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救济措施。除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室或者教育机构外,任何人第一次侵权将被处以50万美元以下罚金,最高刑期为五年,或两者并处。再犯者则被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罚金,最高刑期为10年,或两者并处。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同时制定了“安全港”原则,对ISP的侵权责任进行界定,规定ISP在收到警告后,如果立即撤下侵权内容,就不用为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降低了互联网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促进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安全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港”原则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由于ISP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即ISP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ISP不承担赔偿责任。后来“安全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例如,美国娱乐业巨头维亚康姆公司曾经起诉“优兔”(You Tube)视频网站,它拥有版权的近16万个未经授权的视频片段被对方侵权,观看者达15亿多人次。该公司指责“优兔”网站利用用户对其他人作品的热情,建立自己的业务,从中牟利。它的策略是避免采取预防性措施,减少其网站上的侵权活动,从而获得大量的流量和广告收入,并试图将监视盗版活动的负担转嫁给其侵权活动的受害者。维亚康姆要求法院叫停这种侵权活动,并索赔10亿美元。美国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该网站并未侵权,符合“安全港”原則。现在,“安全港”原则已被世界多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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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 月 26 日,美国对《数字千年法案》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有:一,对苹果手机“越狱”的豁免;二,对学术、教育、娱乐等文化教育方面问题的细化;三,基于调查和测试意图的使用和对过期的加密电脑软件进行破解的规定。从网络空间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说,这些修订进一步促进了权利人与使用者、网络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苹果手机“越狱”的豁免,使得苹果手机用户可以破解苹果ios操作系统,下载未被苹果批准的软件;能够更换苹果公司指定的 AT&T 电信运营商,选择新的电信服务商;出于教育目的,可以复制传播等。互联网权益组织电子前沿基金会(EFF)的詹妮弗·格兰尼克表示,版权局承认锁定手机的主要目的是把用户绑定在现有的网络,而不是为了保护版权。这次修改《数字千年版权法》引发的苹果手机“越狱”和“解锁”,是继 1999 年微软垄断案后又一件举世瞩目的事件,尤其发生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任重道远多波折

美国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过程中,也经历过曲折。为了强化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众议院和参议院2011年分别起草了《网络反盗版法》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主要针对从美国国内访问提供盗版内容的外国网站。具体内容包括:禁止从美国向这些网站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规定政府在得到法院禁令后,可以命令“网络广告提供商”和“在线支付提供商”停止向侵權网站提供服务;政府还可以命令搜索引擎不得显示侵权网站的内容,以及命令电信服务商屏蔽侵权网站;在六个月内获取(包括转贴和上传)盗版材料累计10次者,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事先采取防盗版措施,可免除侵权责任;如果明知有人利用该服务进行盗版活动,却不加以制止,将加重惩罚。

目前美国执法机构只有权力关闭提供盗版内容的美国境内网站,但对国外网站无能为力。上述两个法案则授予了美国政府此项权力,同时也意味着任何互联网服务公司都必须为服务对象的行为负责,这是互联网行业和使用者不愿意看到的。受法案影响的互联网公司和用户不只限于美国,波及整个互联网世界。全世界互联网产业的技术和资本聚集地都在美国,只要切断资本,其余国家的互联网产业几乎就是等死。

两份法案的支持者多来自传统娱乐产业尤其是好莱坞和唱片公司,或者在互联网和IT某些领域处于垄断地位的微软和戴尔等公司,认为这一立法将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就业,并为此花费了超过2.8亿美元的游说费用。反对者大部分是互联网等新兴公司,维基和谷歌领头抗议,认为目前的《网络反盗版法》早已脱离了立法起草的初衷,在干涉互联网体系方面走得太远了。有了法庭的允许,美国司法部长能够要求搜索引擎、ISP公司、在线广告以及支付公司停止与那些国外的侵犯版权的网站合作,包括通过网站链接以及IP地址来封锁该网。如果法案通过,像维基百科很有可能将被关闭,谷歌也可能麻烦缠身。

美国众议院原计划2012年1月晚些时候对法案进行投票,而就在18日下午,美国众议院议长、俄亥俄州共和党人约翰·博纳说,这项立法还未做好投票准备。多位法案发起人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