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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
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8]65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03 【实施日期】2008.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落实民生行动计划,现就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效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有效缓解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 1 / 2
基本制度。按照国家要求,2009年以后一个时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原则上仍以县
(市)、区为统筹单位,农业人口较少的城区、开发区可探索兼并统筹管理模式。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巩固成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实抓好。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缴费工作
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扎实做好宣传、发动、筹款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板报、宣传栏和宣传单等形式,使农民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提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正确引导、动员农民参合。要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乡镇财税部门密切配合,每年从11月份开始,全面启动下一年度的宣传筹款工作,实行入户动员,做到边宣传、边收款、边登记、边办证。要不断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科学降低筹资成本,提倡社会、集体资金为农民出资参合。建立完善连续缴费机制,参合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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