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18:44: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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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
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以下简称“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提升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水平,增强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是在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临界雨量和风险等级指标基础上,根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确定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面向各级决策部门、社会公众开展的气象预警服务。
第三条 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工作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当地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从事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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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内容
第五条 根据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更新灾害风险资料,包括:中小河流水利水文资料、山洪沟和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地理信息数据、经济社会与灾情资料等信息,制定数据格式规范,建立灾害风险数据库。
第六条 加强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典型案例收集与分析,按照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有关技术方法,研究确定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致灾临界雨量指标体系。
第七条 结合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影响程度,研究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标准,确定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指标体系。气象风险等级按四级划分,即Ⅳ级(有一定风险)、Ⅲ级(风险较高)、Ⅱ级(风险高)、Ⅰ级(风险很高)。
第八条 开发制作满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精细化定量降水估测、定量降水预报产品。
第九条 以SWAN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系统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业务需求,融合本地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本地化预警预报技术等进行二次研究开发,建立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本地化平台,并在辖区内推广应用。平台应具有自动生成客观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的功能。
第十条 实时开展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效果的检验与评估,根据检验和评估结果,对致灾临界雨量指标进行滚动订正,不断提高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的科学性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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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
第十一条 组织收集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并传输至全国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库,实现全国统一管理和共享。
第三章 业务布局和分工
第十二条 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分为国家、省、地市、县四级。
第十三条 国家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主要由公共服务中心、气象中心、气候中心承担,信息中心负责数据传输和通信网络运行保障。
(一)公共服务中心主要任务:
1. 负责利用全国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库收集省级(含地市、县级)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做好相应产品的分类、命名和编码指导工作,共享图形与文字类产品,适时制作国家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开展气象风险预警决策服务和公众服务。
2. 为全国早间天气会商适时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预报或遇有涉及两个及以上省(区、市)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和地质灾害时,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专题会商;在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日常服务业务中,与国土资源部开展业务会商并联合发布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
3. 负责全国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的业务检验、对下指导以及开展服务效益、服务需求等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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