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9 4:35: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渡口船只安全监管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镇村渡口安全管理。明确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区辖区内的镇村渡口、渡船及其渡运的乘客。
第三条区渡口渡船和镇村船舶安全管理涉及多个方面。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镇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一)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人员、职责和经费; (二)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健全和层级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船管理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渡口的设置及撤销。规范渡口渡船的承包经营市场,建立承包经营风险金制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从源头上整治渡船违章渡运行为;
(四)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小组。落实必要的现场监管、监护措施,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五)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镇村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全区镇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第五条海事处的管理职责:
(一)督促、指导渡船进行船舶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履行职责。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强化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镇村渡口渡船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必须依法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对发现有违章渡运行为的渡船,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可采取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四)制止和取缔“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载车渡运;
(五)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六)积极受理各级政府部门及群众反映投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确保水上交通违章必究;
(七)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严禁修造低标准渡船; (八)调查处理渡船水上交通事故;
(九)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渡船的台账。 第六条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职责:
(一)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协助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除安全隐患;
(二)召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和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镇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区交通局的管理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