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9 16:09: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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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建档案工作是建筑、维修、房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提高基建档案工作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扩建工作中的作用,保证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城市城建档案文件管理规定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等,均属基建类档案。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招标、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像声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字材料。

第三条 项目基建档案室具体负责本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核查、指导、监督工作。基建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 基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基建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和基建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做到基建工程一开始就与建立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与竣工材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的验收同步进行。

第五条 项目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档案资料的汇总管理

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筹建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筹建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2、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并建立与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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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定,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施工过程中要有能保证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九条 设计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全要求的档案资料库房,并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设备,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第三章 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 基建项目(工程)档案整理工作原则要遵循工程项目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并保持其文件材料之间内在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工程)档案整理要求保持一个工程项目的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区分文件材料价值,有利于档案的利用。整理立卷是档案提供利用的基础工作,只有加强立卷工作,做到材料齐全、分类准确、立卷合理,才能提高利用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详见附录A

第四章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一般可根据本规定附表B《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特殊情况的建设项目可以自行增补归档材料。

第十三条 归档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全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以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归档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永久三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条款,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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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竣工测量资料、声像资料以及相关的管线竣工测量资料。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五、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前,应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并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在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办公室总受理窗口办理报建手续时,出具城建档案馆认可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领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建档报送告知书》。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管理,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内容和整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确保竣工档案完整、准确、规范。

四、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提请预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填报由城建档案馆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以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级著录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级著录单》、《城市管线工程(项目)级著录单》。

五、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档案馆出具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文件,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未取得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将包括竣工验收文件在内的全部竣工档案材料,按标准整理一套合格的竣工档案,附档案明细目录一式二份,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由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备案单》。

七、建设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竣工档案的,必须及时到城建档案馆申明原因,并填写《缓交工程竣工档案情况登记表》。对逾期未报送竣工档案且未申明原因的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建设单位职责

在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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