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关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9 20:45: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论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关系

伍松 2009111134 应本09级一班

摘要:本文先救共同犯罪和单位分别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其进

行分别介绍,再依次就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事实,自首 ,刑事处罚四个大的方面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且针对其中的一些规定,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犯罪认定 刑事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但是有一个特例,在交通肇事罪中,某自然人指使行为人逃逸或者其他行为共同参与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也是唯一一个过失犯罪可以作为共同犯罪的特例。《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之间的关系。

共同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的自然人,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认定其是否犯罪采用“部分共同说”,即“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具体要点是:①如果犯罪性质完全相同,成立共犯;②如果犯罪性质部分相同,就共同部分承担责任;③在犯罪性质不共同部分不成立共犯。单位犯罪的主体为单位、主管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但有些特殊情况例外:①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②个人独资企

业犯罪,且犯罪为个人所得,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③盗用单位名义,非法所得为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④法律未规定的其他行为。确定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应对单位犯罪负责的自然人)应依据如下四条原则:①法定性原则;②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原则;③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志的关联性原则;④特定性原则。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各自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

(一)法定性,都需依据《刑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确定。 (二)主体为二人以上,一个自然人成立的犯罪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如甲,18岁,乙,13岁,共同故意杀害丙,其中乙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不以犯罪论处,甲、乙就不能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一个人成立只有一个人的单位,也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原因上文已阐述。 (三)主体都包括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的自然人范围大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范围。

二、共同犯罪的法律事实和单位犯罪的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 犯罪事实是指法律事实中有关犯罪人具体实行犯罪行为的部分,是犯罪认定的关键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整个部分,只要参与了其中的一个部分就可以构成共犯,其中有几个关键词可作为我们判断的标准;共谋(有意思联络)、共同(无意思联络)、组织(行为的组织者)、实行、帮助、教唆。对于单位犯罪事实,主观上,其行为满足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或者单位的绝大多数的利益);客观上,犯罪结果为,非法利益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例如,刑法第三百九

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各自的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

(一)都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出现,或者其行为为危险行为,也就是说,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都可以是结果犯或者行为犯。

(二)主观方面都要求行为人(或者单位)是为了某方面的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方面的精神需要。共同犯罪为共同利益或者精神方面,如复仇,诬陷。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利益,如环境污染,偷税漏税。 三、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单位犯罪的自首之间的关系。

自首是量刑处罚的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况,是犯罪认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首分为两个方面,包括一般自首(自动投案);余罪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自动告知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的自首,要求行为不仅要告诉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告知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这和一般案件的自首不同。对于单位自首的问题,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和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需具备三个条件:①主动投案,即在一定时间内,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等机关报案。②主动投案的行为为单位集体决定的结果。③如实告诉单位犯罪事实。其具体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各自的自首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

(1)自首行为都必需都要求主动、自动到相关机关投案、是自动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