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 39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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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7〕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以及在江苏省内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法定监管部门。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选聘、解聘的初审,并履行信息维护、学习培训、考核评价、信用记录、处理处罚等监管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各市、县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 评审专家信息是评审专家库的基础数据和专家个人隐私,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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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依法建设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随机抽取、语音通知全覆盖。

第七条 全省评审专家实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市、县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专家管理系统,不再单独开发建设。

第八条 专家管理系统包括专家管理、抽取管理、项目管理、报表查询等功能模块,评审专家的申请注册、选聘解聘、管理维护等实行网上在线操作。

第九条 专家管理系统通过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发送确认短信。

第十条 专家管理系统设有评价功能,由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登录进行信用评价。评价记录将作为评审专家考核管理、采购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评审专家数量、专业分布和抽取情况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评审专家。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合财政部门积极宣传发动,动员本系统、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人员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充实评审专家资源。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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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熟悉计算机操作。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专家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采取发布公告、文件通知等形式,征集评审专家,明确征集范围、征集专业、审核程序等。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专家管理系统在线注册登录,提交相关信息。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采取在线审核或者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人基本信息、专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并将初审结果在线提交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对初审结果审核通过后,将申请人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由市、县财政部门发放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三年。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评审专家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

第十五条 聘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评审专家可以提出续聘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初审、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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