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2:32: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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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作者:张鑫莉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 (一)自然垄断的行业
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它是基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经营部门进行竞争,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例如电气、煤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所以一旦已经有经营者投入大笔资产,那么其他经营者再投资可能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他们就不会再投资进行重复建设,所以最先投资的经营者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地位。
(二)其他主体为了应对经济不景气而为了防止销售量严重下降、生产明显过剩或是促进经营者合理化,迫于现实压力所采取的联合行为 1.联合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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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中规定了几种使用除外的情形,主要分为:①为改进技术和研究开发新产品;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③为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但同时这些经营者还需证明该协议不会严重影响到相关经济市场的竞争性,同时还要确保相关消费者能分享该协议所能带来的利益。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价格与行为是公平的或有正当理由,则可能不构成滥用。 3.滥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一方面可以促进竞争,另一方面又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因而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法律规制。若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便需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若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则可适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4.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特定行为
农业领域中通常不适用竞争法则,所以农业活动中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过程中,实施的协同行为适用于《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除了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外,其价值取向也必须合乎《反垄断法》的总体价值取向 1.社会公益价值
保护有效正当竞争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同时,《反垄断法》重要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突出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价值体现。而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也如同竞争一样,具有两面性。在某些大型国有经济领域如矿产、通信、钢铁等影响人民生活生产的领域是由国家控制的垄断转型,因为这些领域关乎民生安全,如果竞争过度、无序,经营者为个人利益进行恶性竞争会造成物价上涨,造成市场混乱,从而影响人民的生活生产,破坏国家经济的平稳、健康的发展,对人民的生活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这些领域是必须要靠垄断来维持其健康发展。 2.效率与公平价值
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是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构成,也同样具备;而《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除了具有社会公益价值之外,其中心价值取向应当是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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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伦理道德价值
道德伦理与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两类基本的社会规范,而从法的价值层面上来说,伦理道德又是衡量法的“良”“恶”的价值标准。《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合乎伦理道德价值。
除了特定的适用对象和价值取向,我们还应当了解的便是使用除外制度的确认原则。《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实际上是《反垄断法》的例外规定,因此它必须有严格的范围界定,我们应严格地划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的界线,追求法律的稳定性与严密性。一般情况下,各国普遍规定了两个确认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二是合理原则。这两个原则都是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实践中形成的。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只要企业的市场占有额超过一定的比例或具行为属法律禁止的范畴就属非法,而不管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合理原则要求只有我们对待垄断行为采取谨慎的态度,认真权衡利弊得失,在全面衡量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对市场的影响之后,才能确定它们是否违法。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修订与完善应注意的因素
(1)当今时代,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世界也告别了工业经济时代,迈入了以知识、信息为特征的新经济时代。我们的立法应该以这个背景为基础,不断地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定位,对我们的立法体系进行不断补充与完善。
(2)《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宜采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体例。在当今时代,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系日益密切、各个国家间的合作日益频繁,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在制定反垄断政策时,更应该关注市场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原则下,更加关注国家利益,在全球范围内运用宏观政策干预经济,而不是局限于弥补国内的市场经济。我们应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竞争秩序的有序、健康运行。采用概括的方法可以使法律在实际运用中更灵活,而列举的方式则使得其更具有操作性。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便可以使适用除外制度既满足了法律规范稳定性的要求,又同时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的时代变化。
(3)结合国情,从实际出发。虽然我们处在新经济时代,但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和时代任务决定了我们不能盲目地跟风,紧随时代新潮流。实际上,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基础的现实状况上看,我们仍然停留在工业经济时代,所以法律作为反映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就不能太过超前,否则便会阻碍经济发展的脚步,而起不到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应当借鉴参考各个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立足于本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保障国家经济的安全发展。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