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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政发?2011?66号
溧 水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
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各直属单位:
《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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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遵循“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将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按照《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溧政发?2011?64号)土地被依法征用的被征地人员。
第四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公安、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以及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人员”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应当获得征地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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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是指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本办法所称“劳动年龄段人员”是指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本办法所称“养老年龄段人员”是指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第二章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分别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按《溧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溧政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四)《试行办法》实施前,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补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部分;
(五)《试行办法》实施后至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部分;
(六)建立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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