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完整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9:22: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规定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起草时间: 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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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QMST-MS-002 批准人: 版本号:A0

为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50号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局令8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 号)的规范性文件,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必须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等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 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企业质量认证 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首营品种须审核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 出产检验报告书、包装、说明书、样品以及价格批文等。

四、购进首营品种或从首营企业进货时,业务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或首营企业审批表, 连同以上所列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部审核。

五、质量管理部对业务部门填报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核合格后,报企业分管质 量负责人审批,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商品。

六、质量管理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品种、首营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七、商品质量验收由质量管理机构的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验收。

八、公司质量管理部验收员应依据有关标准及合同对一、二、三类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 械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有翔实记录。各项检查、验收记录应完整规范,并在验收合格的入 库凭证、付款凭证上签章。

九、验收时应在验收养护室进行,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经营品种的质量验证方法, 包括无菌、无热源等项目的检查。

十、验收时对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进行逐一检查。 十一、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产品同批号的产品检验报告书。 十二、对验收抽取的整件商品,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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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保管员应该熟悉医疗器械质量性能及储存条件,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入库凭证入库。 验收员对质量异常、标志模糊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商品应拒收,并填写拒收报告单,报质量 管理部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通知业务购进部门联系处理。

十四、对销后退回的产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并经验收员按购进商品的验收 程序进行验收。

十五、验收员应在入库凭证签字或盖章,详细做好验收记录,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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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采购、收货、验收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起草时间: 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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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QMST-MS-003 批准人: 版本号:A0

为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50号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局令8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 号)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搞好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及时了解该产品的质量标准情况和进行 复核,企业应及时向供货单位索取供货资质、产品标准等资料,并认真管理,特制定如下制 度:

一、医疗器械采购:

1、医疗器械的采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产 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

2、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注重医疗器械采购的时效性和合理性,做到质 量优、费用省、供应及时,结构合理。

3、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 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

(1)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3)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4)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 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必要时,企业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如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

4、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 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5、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 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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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 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按本公司医疗器械供货者资格审查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执行。 8、每年年底对供货单位的质量进行评估,并保留评估记录。 二、医疗器械收货:

1、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

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 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

2、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 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3、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 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三、医疗器械验收:

1、公司须设专职质量验收员,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2、验收人员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照商品和送货凭证,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 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 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灭菌批号和有效期(或者失 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医疗 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但不得低于5年;

3、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 及处置措施。

4、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 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5、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

6、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注册证号;包装箱内没有合格证的医疗器械一律 不得收货。

7、对与验收内容不相符的,验收员有权拒收,填写‘拒收通知单’,对质量有疑问的填 写‘质量复检通知单’,报告质量管理部处理,质量管理部进行确认,必要的时候送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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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确认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外 在质量不合格的由质量管理部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事宜。

8、对销货退回的医疗器械,要逐批验收,合格后放入合格品区,并做好退回验收记录。 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9、入库商品应先入待验区,待验品未经验收不得取消待验入库,更不得销售。 10、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得入库。

11、经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及有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书面 通知业务和质量管理部进行处理。未作出决定性处理意见之前,不得取消标记,更不得销售。

12、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合格品库(区),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 糊或有其他问题的验收不合格医疗器械要放入不合格品库(区),并与业务和质量管理部门 联系作退厂或报废处理。

附:1、购销合同

2、质量验收记录 3、随货同行单 4、拒收通知单

5、质量复检记录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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