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完整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8 14:43: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文件名称:供货者资格审查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起草时间: 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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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QMST-MS-004 批准人: 版本号:A0

为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50号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局令8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 号)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供货者资审核

1、首营企业是指:购进医疗器械时,与本公司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 企业。

2、对首次开展经营合作的企业应进行包括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查)。审核供方 资质及相关信息,内容包括:

1)索取并审核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等复印件;

4)供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应标明委托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品行证明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有 效性,

5)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6)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3、首营企业的审核由综合业务部会同质量管理部共同进行。综合业务部采购填写“首营企业 审批表”,并将本制度第2款规定的资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公司质量负责人审批后, 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4、首营企业审核的有关资料按供货单位档案的管理要求归档保存。 二、首营品种的审核

1、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 2、对首营品种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3、索取并审核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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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意生产批件及产品质量标准、价格批准文件、商标注册证、所购进批号 医疗器械的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及有效性。

4、了解医疗器械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以及质量状况等内容。

5、审核医疗器械是否符合供货单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严禁采购 超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

6、当生产企业原有经营品种发生规格、型号或包装改变时,应进行重新审核。

7、首营品种审核方式:由综合业务部门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并将本制度第3款规定的 资料及样品报公司质管员审核合格和主管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经营。 8、首营品种审核记录和有关资料按质量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

9、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次购进该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10、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批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 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时,综合业务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进行实地考察,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 理体系是否满足医疗器械质量的要求等,质量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 报审批。

11、首营企业的有关信息由质管员根据电脑系统中的客户分类规律输入电脑。首营品种的有 关信息及一般医疗器械新增的有关信息由验收员根据电脑系统中的商品分类规律输入电脑。 12、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应在二天内完成。

13、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准确审批工作的有效执行。

附表:1、首营品种审批表 2、首营企业审批表

QMST-QR-009 QMST-QR-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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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仓库贮存、养护、出入库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 起草时间: 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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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人: 批准时间: 变更原因:

编号:QMST-MS-005 批准人: 版本号:A0

为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50号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局令 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 58号)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公司所有医疗器械产品的仓库贮存、养护、近效期商品、出入库 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仓库贮存

1、应当配备与经营产品相适应的储存条件。按照医疗器械的贮存要求分库(区)、分 类存放,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 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 独存放。

2、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 3、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2)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

(3)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4)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4、按说明书或者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5、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 6、应作好仓库安全防范工作,定期对安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安全卫 生检查表”。

7、搬运和堆垛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垛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 避免损坏医疗器械包装;

8、医疗器械应当按规格、批号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库房地面、内墙、顶、灯、温度 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保留有足够空隙;

9、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

10、非作业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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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行为;

11、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12、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自 营医疗器械应当与受托的医疗器械分开存放。 二、库存养护

1、养护人员要在质量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下,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 境。按照医疗器械储存养护标准做好医疗器械的分类存放。

2、医疗器械养护人员对库存医疗器械要逐月进行质量检查,一般品种每季度检查一次; 对易变效期品种要酌情增加养护、检查次数;对重点品种应重点养护。可以按照“三三四” 循环养护检查,(所谓三三四指一个季度为库存循环的一个周期,第一个月循环库存的30%, 第二个月循环库存的30%,第三个月循环库存的40%)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问题,应挂黄牌 停止发货并及时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交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并要认真填写“库存医疗器 械养护记录”。

3、养护人员要指导并配合保管人员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管理工作,当温、湿度超过规定 范围时应及时采取降温、除(增)湿等各种有效措施,并认真填写“库房温湿度记录表”, 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 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4、养护人员在日常质量检查中对下列情况应有计划地抽样送检,如易变质的品种、储存 两年以上的品种、接近失效期或使用期的品种、其它认为需要抽检的品种等。当发现不合格 品种时要及时请示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后将“不合格医疗器械”移出合格区,放至不合格区, 并做好记录。

5、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三、近效期商品管理:

1、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2、效期产品的医疗器械直接影响到该产品的使用效果,因此在采购入库验收、仓贮、出 库复核销售及售后服务中都必须注意,在所有记录表格中都必须明显记录其效期起止日期。

3、采购时应注意是否近失效期产品,入库时应认真填写,并按先进先出原则,认真做好 保管,货位卡特别注明,填写效期催销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并做好售后服务。 4、近效期产品在货位上应有近效期标志或标牌。实行电脑管理的企业应设置产品近效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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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报警程序。

5、有效期不到6个月或特殊期产品有效不到2个月的产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如遇 特殊情况,需经业务经理签字说明后方可验收入库。

6、对于近效期产品,仓库应按月填报“效期商品管理记录表”,分别上报给质量管理部及 综合业务部。

7、有效期产品的内外包装破损不得销售使用,应视为不合格商品,登记后放置于不合格区。 8、对所有商品应根据企业销售情况限量进货。 9、本企业规定产品近效期含义分为:

a)距产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产品; b)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近效期为:2个月。 四、出入库管理

1、入库

1)仓管员依据验收的结果,将产品移至仓库相应的区域,如:验收结果为:不合格,需 将产品移至不合格区域,产品经判定需退货的,需将产品移至退货区。如为合格品,将产品 移至合格区域。

2)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 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3)验收合格入库商品,需填写:“入库质量验收通知单”。 2、出库

1)器械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发现以下情

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1)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2)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 (3)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4)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3)医疗器械出库应当复核并建立记录,复核内容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名称、规

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 失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等内容。

4)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发货内容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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