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送审稿)综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7 16:12: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四十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即建设单位)办理预售和销售及项目在建开发贷款、购房户个人按揭贷款担保等可免核开发建设企业资质证,只提供中标承建施工单位的施工企业资质证和中标监理单位的资质证及中标书复印件备案。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后30天内,由销售单位凭购房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个人住房档案》登记。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受委托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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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受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并拒绝于限期内自纠违规行为的,委托开发单位应终止委托开发建设合同,并由政府组成清算工作组进行清算委托开发的建设项目,并取消该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第四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折旧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利用职务之便谋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调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等改变他用的,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文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责令纠正拒不执行的申购户业主,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折旧收回其住房,并不允许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八条 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委托开发建设方式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购房户交纳的购房款(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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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必须存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建设进度(含前期费用)回拨和监督使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百政发〔2005〕51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施方案的批复》(百政函〔2007〕9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百色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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