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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群体性诉讼处理机制的完善

作者:武怡 王心茹

来源:《消费导刊》2015年第05期

摘要:消费者群体性诉讼在处理众多消费者侵权纠纷案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存在困境,示范诉讼虽得到适用,但尚未上升为法律制度,缺乏立法规制。通过对我国消费者群体性诉讼制度现状的研究,提出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登记公告程序,诉讼代表人的选择、权限及行为规制,判决效力以及激励机制的相关建议。同时,对示范诉讼中启动模式的选择和示范案件的选取、示范案件的管辖、示范裁决效力的扩张范围也进行了规范。

关键词:消费者 群体性纠纷 代表人诉讼 示范诉讼

我国现阶段消费者群体性纠纷多发,但与之对应的群体性诉讼制度却并不完善。在群体性诉讼这一研究领域内,已有学者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示范诉讼及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立足当下时代背景,基于消费者群体性诉讼的视角,就代表人诉讼制度、示范诉讼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出建议。 一、消费者群体性诉讼界定

群体性诉讼,是泛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超出了共同诉讼可以容纳的范围,法院通过代表人诉讼或者其他具有解决群体纠纷功能的方式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群体性诉讼包括的制度主要有美国的退出制集团诉讼、英国的加入制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以及其他一些诉讼形式,而我国处理群体性诉讼的制度主要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及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所运用的示范诉讼制度等。

消费者群体性诉讼是较早的群体性诉讼类型之一,以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分散为一般特征,通常单个消费者受损害小,权益容易被忽略,因此群体性诉讼的价值在这一领域就会得到凸显。

二、我国消费者群体性诉讼的制度现状

消费者群体性诉讼在我国可以依据的制度主要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而法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还较常运用到示范诉讼。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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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制度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制度。

该制度确立以后,很少在我国得到实际运用,在小额多数的消费者侵权群体纠纷中适用更少。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

1.立法缺陷。立法上未能正确界定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很容易让人将其内容理解为共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书面及口头答复也使代表人制度进一步受到冷落,如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手里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下,代表人诉讼的内容被回避,使法院在受理的时候将一些本应该适用代表人诉讼的案件作为共同诉讼处理。

此外,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做了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细化的、可操作的规定相配套,一系列实际运用中面临的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使该制度难以适用。 2.法院的消极适用。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受到法院的冷落,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方面,司法不独立,法院秉持着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而集合起来的当事人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法院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对于群性诉讼的态度是能不受理便不受理,对于不得不受理的案件则采取拆分处理的方式。

另一方面,法院内部行政化的考评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受理案件的数量是法官工作业绩考核的一个指标,与法官的工资福利挂钩,法官为了自己的利益,更愿意选择分案处理。诉讼费是法院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分案审理对于法院来说也可以收取更多的诉讼费。 3.消费者自身对提起代表人诉讼存在经济上和心理上的障碍。消费者本身受到的损害数额小,缺乏起诉的动力。而与此同时,代表人诉讼在程序上比较繁琐,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均比较高,因此,消费者自身往往也不愿意进行代表人诉讼。 (二)示范诉讼

示范诉讼是指在多数人诉讼中,由多数纷争当事人协议选定或由法院依职权指定,从存在具有共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数个案件中选择一宗或多宗未决案件进行示范诉讼,待法院作出示范裁决之后,以该判决作为其他同类纷争解决之准据。

在消费者群体性纠纷中,通常各个案件都具有共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采取示范诉讼也是解决消费者群体案件的一个途径。示范诉讼在处理群体诉讼中,优势体现在:

1.示范诉讼能扩张裁判效力,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示范诉讼通过对一类案件中的一件或几件进行审理,其他案件便按照示范诉讼的结果判决,避免了重复审理,统一了诉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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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示范诉讼通过个案试验后进行反思,达到预先纠错的目的。“试验”的目的便是通过对个案进行处理,积累处理该类案件的经验。从法院的角度来说,示范诉讼有利于保证个案审理的正确性。从当事人的角度,非示范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示范案件的审理积累经验,并根据示范案件的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诉讼。

3.基于示范案件的处理结果,促成非示范案件的和解。示范案件的处理结果会使非示范案件的当事人或还未提起诉讼但有类似诉讼请求的人产生对自己案件结果的心理预期,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和解的时候,能提出更为合理、更易于接受的方案,以达到迅速解决纠纷之目的。

4.示范诉讼有利于诉讼经济。对于法院来说,示范诉讼能够节约审理成本。对于当事人而言,也可以节约诉讼的成本。如果示范诉讼的原告败诉,则其他费示范诉讼的原告可能便会选择撤诉,未起诉的可能选择不起诉。若示范诉讼原告胜诉,示范诉讼的结果又有利于促成双方的和解,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

虽然示范诉讼在我国适用较多,但示范诉讼还很不完善,而这些缺点在消费者群体性诉讼中体现得更为明显。示范诉讼的劣势主要体现在:

(1)示范诉讼不利于原被告双方实力的平衡。与前种制度相比,示范诉讼的原告是各自独立开来的,难以发挥群体诉讼平衡原被告双方实力差距的作用,造成不公平的局面。 (2)示范诉讼若有个案拖延,则会影响诉讼效率。法院在审理示范诉讼个案时,若发生审理拖延的状况,则可能导致其他的非示范诉讼也因此悬而不决。

示范诉讼尚未上升成为一种制度,这在短期可以为制度的建设积累经验,但是在长期会不利于群体性纠纷的解决。

三、消费者群体性诉讼的制度构建

我们可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对消费者群体性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对于制度的选择,可以从纠纷规模大小,涉及人数多少等因素来考虑。 (一)代表人诉讼

针对大规模的群体纠纷,就保护当事人权益和诉讼经济而言,代表人诉讼明显优于示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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