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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

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银监办通[2003]8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11.12 【实施日期】2003.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

会计核算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3]83号 2003年11月12日)

各银监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要求,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有关核算手续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接受专项票据。

(一)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时: 借:专项央行票据 1 / 2

贷:××贷款(抵债资产、投资)—××贷款户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同时,对不良贷款中已计算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处理: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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