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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

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准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农业银行“服务三农”要求,拓展县域蓝海市场,实施精细化管理,推动我行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有关制度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域是指总行确定纳入三农金融部统计县(含县级市,下同)支行所在行政区域。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商品房开发贷款(含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综合用房开发贷款)、土地开发贷款(含政府土地储备贷款、园区土地开发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含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 县域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发展基本原则。

(一)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全行战略布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和分行管理水平,制定差异化业务发展政策。

(二)循序渐进原则,遵循房地产业梯次发展规律,重点拓展经济较为发达、房地产市场成熟度较高县域,条件成熟时再推进到其他县域。优先发展住房开发贷款业务,适度发展土地开发贷款业务,审慎发展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三)择优支持原则,重点支持资金实力较强、开发经验丰富、

土地成本有优势、信用状况良好、综合排名前列房地产龙头企业。其中Ⅰ、Ⅱ类区域重点支持当地(即本县域,后同)前10强房地产企业,Ⅲ类、Ⅳ类区域重点支持前5强房地产企业。(区域划分见后)

(四)风险可控原则,牢固树立有效发展理念,细化风险管理措施,强化落实,坚决摒弃速度情结。

第四条 区域划分。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结合分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理水平,将全国划分为以下四类区域,各类区域包含分行如下:

(一)Ⅰ类区域: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青岛、宁波分行;

(二)Ⅱ类区域:河北、内蒙古、安徽、江西、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重庆、大连分行;

(三)Ⅲ类区域:山西、河南、湖南、甘肃、青海、宁夏分行; (四)Ⅳ类区域:辽宁、吉林、黑龙江、海南、西藏、新疆、新疆兵团分行。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部在县域客户和三农对公业务(农业信贷)条线管理客户在县域支行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二章 商品房开发贷款准入规定 第一节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

第六条 区域准入。

(一)Ⅰ类区域:可介入县级市市区、县政府所在镇城区规划区(以下统称县城)内项目,经一级分行确定经济发达镇城区规划区内项目。

(二)Ⅱ类区域: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介入全

国百强县、中部百强县和西部百强县县城内项目;河北分行可介入全国百强县、经济在本省同级区域中列前二十位县县城内项目;大连分行可介入本市经济强县县城内项目。

(三)Ⅲ类区域:可介入全国百强县县城内项目,中部百强县和西部百强县中经济在本省(自治区)同级区域列前十位县县城内项目。

(四)Ⅳ类区域:辽宁、吉林、黑龙江、海南分行可介入本省十强县县城内项目;新疆、新疆兵团分行可介入西部百强县中经济在本自治区同级区域中列前两位县县城内项目;西藏分行介入县城内项目须经总行逐一审批。

(五)各区域可介入下列县域内项目:总行确定百强县域支行所在县县城内项目;总部在县域总、分行级房地产开发优质客户在县城内项目;国家旅游局评定旅游强县县城内项目。(全国百强县、中部百强县、西部百强县及全国旅游强县名单见附件)

第七条 客户准入标准。

(一)有开发经历房地产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及风险隐患,无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

2、按我行规定须评级,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 3、具备三级以上(含)房地产开发资质; 4、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元;

5、近三年累计开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且开发业绩良好,开发项目盈利;

6、主要关联企业经营正常、无重大法律纠纷及风险隐患。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及新注册成立房地产公司需具备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