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资任审计暂行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6 0:51: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资任审计暂行规定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资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1999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

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遵照人民政府的指令,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依法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要求,

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汁,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