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17:36: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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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晋城煤业集团生产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赵庄二号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掘进工作面
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设计审批后,地测部要分析该工作面井上下水文地质情况、积水分布范围、周边采掘情况等,预测掘进期间涌水量,编制超前探放水设计。
第三条 探放队要根据设计编制超前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内预测涌水量,提交安装并完善排水系统、堵水材料等。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开工验收时,地测部、机电部对排水系统和超前探放水工作进行验收,排水系统不到位或未进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得开工。
第六条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放队要严格按超前探放水设计及措施组织施工。
第七条 掘进队组根据工作面施工循环进度,提交1天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探放水作业申请单一式3份,一份探放队、一份安监部、一份掘进队组留存。
第八条 探放队根据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探放水人员到工作面进行探放水作业。
第九条 安监部根据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安检员到工作面监督探放水作业。
第十条 探放水施工前,掘进队组要将工作面迎头及顶帮支护到位、浮煤清理干净、排水设备管路安装到位,经安检员确认合格后,探放队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探放队必须按设计要求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探水钻孔。
第十二条 探放水施工结束后,探放队悬挂探放水标志以工作面迎头,并将每孔探水情况(方位、角度、孔深、孔内情况)填写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当班班长、安检员确认内容无误后,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签字认可并移交掘进队组。
第十三条 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管理牌板进行掘进,班长及安检工必须班班移交探眼剩余距离、准掘距离,并在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签字。
第十四条 允许掘进距离剩余不足时,掘进队组必须及时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
第十五条 严禁掘进队组超准掘距离掘进。一旦有超过准掘距离的情况发生时,安检员必须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安监部、调度室、地测部等单位汇报,由探放队施工超前探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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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若因地质条件影响,如煤层酥软、见矸等情况发生时,无法满足当天掘进时,探放队必须及时补打探眼,根据补打情况向安监部、施工队组下发探放水通知书。探放水通知书经安检员、地测部签字确认可后方可移交掘进队组。无探放水通知书时,严禁队组施工。
第三章 回采工作面
第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前,由地测部编制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对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认真分析,必须时提前制定防治水方案。
第十八条 探放队根据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编制回采工作面承压水开采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回采前,地测部牵头,探放队配合根据探放水设计或措施对该工作面提前实施物探工程。
第二十条 工作面物探结束后必须编制物探成果报告,圈定工作面富水异常区域。
第二十一条 探放队根据富水异常区域相关情况安排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提前疏放顶底板富水异常区积水或采空区积水。
第二十二条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要由地测部、生产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行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二十三条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探放队编制探放水总结,对工作面富水区等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做出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条 施工队组根据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和措施等要求,安装和完善工作面排水系统。
第二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安装验收移交时,地测部、机电部对工作面排水系统、供电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看是否满足防治水方案和排水系统设计要求。经检查符合要求,地测部、机电部和移交双方单位等相关部室和队组,在开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移交,否则不准回采。
第二十六条 回采过程中地测部要跟踪观测工作面涌水情况,做好水害防治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回采总结。
第四章 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 当需要实施其它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时,由地测部编制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探放队根据设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单位根据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探放队根据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
第三十二条 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结束后,由地测部、生产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行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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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探放队及时编制探放水总结。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移交和确认相关工作,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人处罚2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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