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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
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社[2007]7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6.26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2007年6月26日 财社[20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同时,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对有关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加强专项 1 / 2
资金的绩效考核。
2007年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市(地)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是市(地)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信息系统和覆盖全市(地)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07年度只申报1个项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后,从中择优确定2007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每个项目专项资金最高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各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尽快组织本地区2007年度的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填报的《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电子版)分别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略) 附件1: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省级以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