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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0]14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4.18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0]147号 2000年4月18日)
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1 / 2
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
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凡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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