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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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09年 4月 30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年 5月 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 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 及其下属的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 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 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 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 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 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

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 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 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 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运营的石油天然气 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