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5 16:23: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一、问题的由来

2014 年,我国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这一趋势在年末经由呼格吉勒图案的昭雪推向高潮。根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2014 年共有12 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如此之多的刑事错案,决非偶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司法环境、社会因素到底为刑事错案提供了何种温床?这恰恰是值得我们仔细探索,深深反思的。何谓刑事错案,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究其实质,刑事错案的核心内容便是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层面。这也契合我国司法实践屡屡发生的错案现象。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注刑事错案的终极目的都是错案的防范,预防错案前提在于原因的剖析,为此本文集中展开探讨。 二、主体素质的良莠不齐

这里的主体特指司法职业主体,主要包括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这两大类主体对于刑事错案的形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办案人员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公检法在对待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陈瑞华教授的评论可谓一针见血点出了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素质偏低的现状。办案人员的素质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命运。然而,实践中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却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效率、轻公正等落后的司法观念;再加之个别办案人员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能力的良莠不齐,

很容易造成错案。第二,辩护律师的原因。辩护律师,是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维护其利益的律师。辩护律师的功能在于,专就被告有利方面督促国家机关实践其应然的客观性义务,并且动摇其不利于被告事项之判断,以保证无罪推定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实现。可见,优秀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错案的发生。而司法实践中,我国辩护律师的辩护现状却不容乐观,辩护质量整体偏低;辩护质量好坏取决于辩护律师的综合素质的高低,辩护律师综合素质表现为专业知识、业务素质、文学功底、应变能力、道德水准、社会阅历等。欠缺任何一种能力,都有可能造成低质量的辩护。比如,有的律师水平低下、得过且过,提不出实质性的辩护意见,可以做无罪辩护的,仅做罪轻辩护,从而导致无效辩,纵容了错案的发生。

三、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

办案人员无论在哪个阶段做出处理决定,都必然要对事实做出认定,并适用具体法律。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直接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导致错案的形成。主要表现在:第一,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不完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核心的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当,必然会招致错案。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主体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有提起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权利。第二,证明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证明标准的不明确、不科学,就会为错案的发生埋下隐患。我国刑事诉讼

三阶段的证明标准都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这种看似严格,实践中却很难把握的,办案人员通常会降低证明标准,在疑罪从轻的原则下酿成错案。第三,缺乏权利保障性制度。中国的司法实践表明,没有最基本的权利救济机制,那么任何权利外延的扩张都将变成一种权利的宣示而已。比如,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但没有规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和保障。在实践中,有的机关直接以领导不在,需要领导签字等理由搪塞,变相剥夺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第四,缺乏程序性制裁制度。没有程序制裁,法定的程序就会被架空,得不到遵守和执行。比如,对于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等程序性违法都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使得办案人员很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堂而皇之地违反程序规定,损害司法公正,引发错案。 四、司法运作的偏离正轨

我国特殊的国情导致我国的司法运作整体上表现为公、检、法三机关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下开展工作。而公、检、法内部又受制于传统司法观念和现行法律体制影响,形成了根深蒂固、自成系统的办案模式。这些导致我国的司法运作偏离正轨:第一,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陈瑞华教授认为我国的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中,似乎约定俗成沿袭下来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法官在开庭前,首先认真研读侦查机关的案卷笔录,先入为主;在法庭上公然允许检察机关宣读案件笔录,并要求辩护方对于笔录案卷的内容提出意见,进行辩论;更严重的是,在庭审结束后,仍然继续研究案卷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