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高考政治二轮复习 易混易错点归纳讲解 专题2.1 公民的政治生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5:37: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专题2.1 公民的政治生活

易混易错 1.全面理解国家的属性

(1)主权属性。每个国家都拥有主权。从国家的构成要素看,国家都是由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等要素构成的。其中,主权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是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因素。

(2)阶级属性。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属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3)社会管理属性。国家负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这一职能从属于阶级统治和阶级利益。国家的社会管理属性和阶级属性既不能相互对立、相互取代,也不能并列。

2.区分民主与专政

含义 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适用范围 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 区别 以政治权利的平等实现和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特征 特征 特征 为了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更加有效地管理国家 为了巩固特定的国家政权,以功能 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前提: ①民主是专政的基础。只有在统治阶级内部充分实现民主,才能使国家政权获得有效的政治支持和必要的政治力量,才能有效地实施对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力量的专政。 联系 ②专政是民主的保障。只有实施对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力量的专政,才能巩固特定的国家政权和统治阶级的政治地位,保障社会政治稳定,才能使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获得必要的保障 3.正确区分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区分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它们各自的表现。

(1)广泛性的表现:主要指向“多”,人民享有的权利广泛,享有民主的主体广泛。

(2)真实性的表现:主要指向“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度,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4.人民、选民、公民的区别

民主 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是指在统治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专政 依靠暴力实行的统治 适用于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力量 以国家力量的强制实施为基本(1)内涵不同

人民是泛指一切对社会进步和发展起推动作用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成员的总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和社会中居主人翁地位。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选民是指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我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是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资格要求,都是中国选民。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统一的,但在个别情况下,二者是可以分离的,即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受到刑法主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依法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依然享有选举权,但不享有被选举权。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外延不同

人民是政治概念,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它是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相对应而存在的。现阶段,在我国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都存在着极少数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他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产生了一定的破坏作用。因而,国家必须坚持并加强其专政职能。

选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外延比人民大,选民除了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依法仍享有选举权的犯罪分子。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外延比人民、选民都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既包括广大人民,也包括极少数敌人;既包括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也包括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

5.权力和权利的区别

(1)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与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与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2)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规定的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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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与权力的主要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享有者的范围不同。作为政治意义上的权力,是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的,其享有者的范围是特定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法律权力和利益,其享有者的范围是广泛的。国家、社会的管理者行使的是权力,而公民个人、被管理者拥有的是权利。其二,两者行使的选择性与非选择性不同。权力不仅是享有者在职责范围内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而且意味着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否则就是渎职或失职。而权利虽是法律规定或保护其享有者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其权利有的可以放弃或转让。如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接受遗产,也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6.比较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权利 选举权和被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选举权 表的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政治自由 的自由 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监督权 作人员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 7.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

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2)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

①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从而更加自觉地履行义务。

②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从而为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立起来。

8.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从选民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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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国选举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地位 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