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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改变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
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管理方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苏安监[2004]11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9.24 【实施日期】2004.09.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3日)停止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改变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管理方
式的通知
(苏安监[2004]11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 6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改变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工 1 / 4
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所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不再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02]51号)的有关规定。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一律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进行。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本通知的要求,改变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方式。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制度。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备案:
(一)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项目; (二)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 跨省辖市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
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工作。
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工作,暂由江苏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组织。
各省辖市、县(市、区)须明确相应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工作。 2 / 4
六、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方式和备案程序:
(一)评审方式
评审机构应从专家库中选定与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相关的专家(不少于5名)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一般采取会议评审形式,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二)评审、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申请表》(附件1),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评审机构的要求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供组织评审时使用。
2、评审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书面的专家组评审意见,交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评审机构在组织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会3日前,应将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稿,送交评审机构审核。
4、评审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稿进行审核。审核工作由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少于3名)独立完成,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由评审机构汇总后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审核意见表》(附件2)。审核意见表分别送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5、审核予以通过的,评审机构通知建设单位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稿、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专家表(附件3)及评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表各1份(复印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可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或评审机构将备案材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审核未通过的,评审机构通知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审核。第二次审核仍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