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备考一建法规必考知识点重点整理 掌握必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6 2:35: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必考知识点汇总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三个重要概念

法的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部门 调整关系 包括的主要法律 宪法,再加6个相关法(3个组织法,宪法及宪法相关1 政治制度、社会制度 1个选举法,1个国籍法,1个区域自法 治法) ■ 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 民法商法(民商 ☆ 公民间 合一原则,商法 ☆ 法人间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2 被认为是民法的 ☆ 公民与法人间 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一部分) ■ 两类关系 ☆ 财产关系 ☆ 人身关系 ■ 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 ☆ 行政主体内部 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 四种关系 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 行政管理关系 ☆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 行政救济关系 ☆ 内部行政关系 调整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福利关系 犯罪和刑罚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刑法 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一个非诉讼法:仲裁法 3 行政法 4 经济法 5 社会法 6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7 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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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流程 1

3. 法的形式(7类)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共七类)

宪法 制定单位 全国人大 名称 《宪法》 法律地位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其它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XX法》 全国人大常委特例:民法通则 会(一般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条例》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地方性法规、自地方人大及常定,需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作治条例和单行条《XX地方XX条例》 委会 出规定 例 属于地方性事务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国《XX办法、规定、实多部门可联合制定 务院各部委 施细则》 省级和较大的《XX地XX办法、规 市级人民政府 定、实施细则》 4. 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注意不是国务院)■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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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 备案和审查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 如发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抵触时的审查规定

☆ 国务院、军委、高法、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公民,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审查

■ 处理

☆ 直接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也可由法律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制定机关到会说明,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制定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反馈 ☆ 如制定机构不予修改的,可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7. 建设法

定义: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两大类 ■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 有关民商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 主要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较少

☆ 主要体现补偿性和财产性,主要不是惩罚性和非财产性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概念与条件 ■ 概念

☆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4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 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的分类其它组织 ■ 分类

☆ 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

☆ 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分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类 ■ 法人资格的取得(两种情况)

☆ 成立之日取得:行政法人,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 核准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和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3.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的地位

☆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法人的作用

☆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 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4.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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