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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土地违法案件

工作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房屋纠纷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09]28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3.05 【实施日期】2009.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9〕282号)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现将《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土地违法案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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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土地执法人员办案行为,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行为定性准确、责任主体明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高质量高效率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确定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非法占用耕地;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四)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五)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认定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把耕地保护列为基本国策,有下列行为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

(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规定,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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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规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

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七)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予以立案处理的土地违法行为。 三、认定土地违法行为需依据的证明材料

(一)由规划、用地审批部门提供的,所涉用地无用地批准文件的证明;

(二)占用土地在进行建设之前的地类为非建设用地的证明(如卫星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地形图等);

(三)现场土体已经硬化,耕作层已经破坏、正在施工或已建成建(构)筑物的现场拍摄照片;

(四)查丈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二)《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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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三)《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七十五条 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规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四)《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五)《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国土部门责令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规定,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七)《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规定,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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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

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流程

(一)国土所经办人巡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疑似违法用地情况的,应当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写入巡查日志中。

(二)国土所对违法占地挖土、填土、堆土、堆放物品和排放淤泥、建筑垃圾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签收,一式四份,送执法监察大队一份,镇(街)一份,存档案一份。

(三)国土所对已在违法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当事人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签收,一式四份;送执法监察大队一份,镇(街)一份,存档案一份。

(四)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国土所应报告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再报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规定各部门在土地执法中承担的职责,填写《查处(协同查处)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相关部门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或协助查处,并同时抄送承担共同责任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镇(街)、城管、规划、建设、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发展改革、工商、环保、林业、农业、电力、自来水、供气等部门。

(五)国土所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国土所经办人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批准后立案。

(六)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记录拍摄时间。对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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