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旅游法的基本理论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3/1 15:36: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章 旅游法的基本理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学习关于旅游法规的基本理论,包括:旅游法规的特点和调整对象、旅游法律规范、旅游法律关系。通过学习,理解和掌握旅游法规的调整对象,弄清旅游法律关系的基本含义,从而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考核要求】

(一)旅游法规的基本含义

1.识记:(1)旅游立法的现状;(2)旅游法规的调整对象

2.领会:(1)旅游法规的特点;(2)旅游法规与旅游政策的关系 (二)旅游法律规范

1.识记:旅游法律规范的概念

2.领会:旅游法律规范的三个构成要素 (三)旅游法律关系

1.识记:旅游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

2.领会:旅游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及产生、变更和消灭 (四)旅游法律责任

1.识记:旅游法律责任概念、特征及种类 2.应用: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条件

【教学内容】

法学基本理论导入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与社会形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法是社会的行为规范,是规范人的行为的,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人的行为规范有多种,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礼仪规范、制度规范、技术规范、法律规范,等等。在这些规范中以法律规范最为严格,人们的生存、生活、工作及其他一切事务均应遵守法律规范,否则,就要被强制地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所谓的法律责任。因此,认识和了解法的基本理论,有助于我们守法、用法,更有助于我们学习、理解和运用旅游法规知识,解决旅游纠纷,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法的起源和发展

人类诞生初期的原始社会是没有法的社会,那时,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靠的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一些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就是不成文的习惯。这种习惯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诸如祭祀祖先,崇拜图腾,共同劳动,平均分配,选举氏族或部落首领,以及防御外部侵袭,保护氏族和氏族成员的利益不受侵害,等等。这种习惯,对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虽然没有国家的强制执行,但是,人们都能共同遵守。在当时,没有军队,没有警察,更没有监狱,也谈不上诉讼,而社会的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也正如我国古书上记载的,“神农无制令而民从”。这里所说的“制令”,就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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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阶级社会的法。当时,假如有人破坏或者不遵已有的习惯,就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种舆论的谴责,不是凭某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具有社会性,形成一种社会力量,因而威力是很大的。正因如此,原始社会的习惯才得以维持。 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成果的剩余,私有制和阶级便产生了。这时,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仅靠社会舆论已无法维持了,奴隶主阶级首先把符合本阶级利益的某些原始习惯,赋予阶级内容,通过国家的认可,变为国家的意志,强迫人们(主要是奴隶和平民)遵守。从此,人与人之间再无平等可言,在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把奴隶也作为私有财产的情况下,有的只是压迫和反压迫的斗争,这样,法也同国家一样,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产生了。统治者便依靠这种“法”,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也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当一定法律所维护的经济基础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时,它便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当它所维护的经济基础已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时,旧形态的法必然为新形态的法所代替。纵观法的历史发展,从总体上可分为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各个社会形态的法,所维护的利益对象是不尽相同的。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即法的根本属性,是指法的内在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后,才开始真正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就是法的阶级性。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讲,必然具有阶级性,但就其各组成部分来讲,有的阶级性强,有的阶级性弱,有的甚至没有阶级性。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浅层次的“初级本质”。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是由统治阶级统治的,所以,法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是指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他们通过所掌握的政权,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并强制社会全体成员普遍遵守。此外,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这个阶级内部某个人的意志或某些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至于剥削者类型的法当中那些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条款,主要是劳动人民长期的斗争成果,是统治阶级从长远统治着想,作出的让步和妥协,绝不是什么统治阶级的恩赐。 社会主义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它仍然是有阶级性的法。

2.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还反映在它的哲学、政治、道德、文学艺术等方面。而法与这些意识形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这样,统治阶级才能把本阶级的意志集中统一起来,才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以保证、稳固它的统治地位。 统治阶级的意志,除法之外,还有诸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等。如,在我国,除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外,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胡锦涛同志也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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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荣辱观,为全社会树起了一个新的道德标尺。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是人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不是人们随心所欲制造的,而是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要求的反映。无论是剥削阶级的法还是社会主义的法,都是由统治阶级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离开了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的意志,便无从产生,法就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这里需要弄清楚法同经济规律的关系。从法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经济规律来讲,法具有客观性的一面,它不能违背客观规律,人们不能凭主观想象去立法,而应根据经济基础来立法。但是,法毕竟是人们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从这个角度讲,法又具有主观性的一面。法并非是规律本身,而是人们认识和利用规律的一种主观的创造,是一种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和表现。

三、法的特征

法作为行为规范,除具有一般行为规范的特征外,它有别于道德规范、技术规范、宗教规范、礼仪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等社会现象。只有明确认识法的特征,把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开来,才能很好地认识法的本质。

1.社会规范

规范一般指准则、标准。在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着用以规范人们行为的各种各样的规范,它们是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相习成风,约定俗成,或者由人们共同制定并明确施行的。其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社会规范主要包括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是出现最早、最普遍的一种社会规范。它的作用是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实现的,主要通过模仿转化为人们的习惯行为。道德规范是比风俗习惯高一层次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内化了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宗教规范是神化了的社会行为规范。上述各种行为规范互相配合,有机地组成为一个社会规范体系,调整人们各个方面的社会行为,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活动纳入一定的轨道。

行为规范一般分为两大类: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经国家制定或认可上升为法的技术规范是技术法规。技术法规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规章、习俗礼仪等。法律规范具有更强的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所谓法律规范,是指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的细胞。法律部门是一个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不会有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

2.法的特征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主要有: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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