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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税改革后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作者:王忠丽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20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如何才能获得最大收益是目前社会上的热点话题。2011年9月我国实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方案,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对我国的纳税筹划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本文主要就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纳税筹划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能为纳税筹划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经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052-02

2011年6月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改,9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群体将不涉及个税。此外,新个人所得税法还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怎样合理避税、节税又成了不少人关心的话题之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么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从而使个人税负降低,特别是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显得越发重要。

何为工资、薪金所得?税法规定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务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统称为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元和规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税,适用税率为3%-45%。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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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首先要求我们要制定合理的避税计划。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的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 另外,采取合理避税策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①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③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并且能充分利用;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对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和应用应熟练掌握。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均衡收入法、分拆年薪法、合并、分析法等:

1.均衡收入法。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案例1:某公司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奖金的方式为职工发放报酬。假定该公司某员工全年工资如下(单位:元):6200、3700、5100、7000、5200、3600、6000、4400、8100、3400、5700、8500.该员工全年应纳税额为[(6200-3500)*10%-105]+ (3700-3500)*3%+[(5100-3500)*10%-105]……+[(8500-3500)*20%-555]=1636元。如果该公司年初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则首先按上年实际发放工资计算出每月平均预发工资额,最后一个月再按该员工实际应发工资额予以多退少补.假设该员工每月先预发5500元工资,按本案例计算最后一个月应补发6400元工资。经过纳税筹划,该员工全年应纳税额为[(5500-3500)*10%-105]*11+[(6400-3500)*10%-105]=1230元。

经过纳税筹划,该员工全年少交纳个人所得税为1636-1230=406元。如果该公司有500名员工,经过纳税筹划,该公司的员工一年少缴个人所得税20.3万元,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

2.分拆年薪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此法关键是要与公司沟通,分次发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2:小李9月取得工资、薪金4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计算过程如下:9月应缴税额(4000+9000-3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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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1370元;10月应纳税额(4000-3500)*3%=15;这样小李9月、10月2个月共应纳税额1370+15=1385元。

其实,如果小李和公司老板进行一下沟通,将奖金分为2个月下发,即9月、10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这样,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9月、10月应纳税额各为(4000+4500-3500)×20%-555=44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445×2=89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385-890=495元。

3.合并、分柝法。本办法是合理利用年终奖金的一种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优惠政策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纳税人可以利用规定,恰当选择奖金的发放方法,以减轻税收负担。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案例3:张某每月工资为4500元,年末确定张某的奖金为36000元。如张某选择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的方式。每月应纳所得税额为[(4500-3500)*3%]*12=360元。年终奖金36000/12=3000元,适用税率为10%,应纳所得税额36000*10%-105=3495元。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60+3495=3855元。

张某也可以选择按月平均发放奖金方式,即每月发放奖金3000元,则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4500+3000-3500)*10%-105]*12=3540元。

张某还可以选择每月随工资发1500元,其余18000元做为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的方式。每月应纳所得税额为[(4500+1500-3500)*10%-105]*12=1740元。年终奖金18000/12=1500元,适用税率为3%,应纳所得税额18000*3%=540元。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740+540=2240元。本方式是上述三种方式中税负最轻的一种,是最佳纳税方案(3855>3540>2240)。该方案之所以税负最轻,是因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额控制在一个较低的税率内。

当然,合理避税的方法不仅限于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税收优惠,看看自己是否适用减免税政策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但前提都是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毕竟,避税不是逃税。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