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0:41: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案情介绍】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

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案例二: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最大诚信原则) 【案情介绍】

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 【案例分析】

本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的问题。

1、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若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人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辩原则,保险人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在此案中,投保人履行了风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人理应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因不愿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并未通知投保人解除这个保险合同,这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应履行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