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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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2]109号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焊工的焊接水平,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焊接质量,在总结各地执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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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

(一)受压元件焊缝;

(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 (三)熔人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 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 焊工考试的临督管理及组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 (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

(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 (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 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

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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