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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2010〕107号,2010年8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手机银行卡(简称“手机银行”,下同)服务,促进手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手机银行服务是xx银行作为移动数据业务内容提供商,利用移动、联通和电信无线通信网络而开办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xx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xx银行手机银行服务采用全行统一模式,开办业务范围由总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或报告。

第二章 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个私业务部是全行手机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有关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需求的提出和完善; (三)负责手机银行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四)负责手机银行卡片初始化及初始化密钥的保管; (五)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监督、内控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辖机构的业务统计、分析和考评工作; (七)负责全行范围内手机银行营销策略制订。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系统的技术开发、系统安全、优化升级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会计出纳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会计核算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稽核监察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风险内控和管理等相关制度审查,对相关协议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市场营销、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接受客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向总行提供业务需求和市场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 服务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手机银行是xx银行与上海方付通公司合作,结合xx银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为客户提供基于安全模式的智能卡交易服务。服务范围和内容包括:实时汇款、普通汇款、申请收款、确认付款、转账、查询、对账、挂失、增值服务等。

第十一条 xx银行可根据需要变更服务范围和内容,变更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客户,不逐一通知客户。

第四章 服务申请

第十二条 客户应遵守xx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按照手机银行服务流程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手机银行业务,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与兰花卡(或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前往账户开户网点办理注册业务。

第十四条 临柜人员在客户申请业务前须向客户做好说明工作,让客户对开办的业务有所了解。向客户说明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开户需要在SIM/UIM卡上打孔安装贴片式芯片(又称手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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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卡片)、手机银行收费标准、日交易限额、合适的机型、已开通的移动通讯类型(移动联通手机可以办理,电信暂时无法受理)、手机银行的密码种类并提醒客户妥善保管、密码锁定后的处理办法、挂失处理等。

第十五条 手机银行所有业务应由本人亲自办理。除手机银行注销、解挂、补卡/换卡业务必须到注册网点办理外,其他业务可在我行任一网点办理。

第十六条 客户申请手机银行业务需在(移动、联通或电信)SIM/UIM卡上打孔,而后把手机银行卡片安装到孔里,最后把安装好的SIM/UIM卡放回手机。

第十七条 客户申请办理手机银行业务需填《个人客户业务开户(注册)申请书》或《个人客户变更(注销)事项申请表》。

第十八条 客户可以在手机银行中绑定属于自己的两个个人结算账户。

第五章 挂失/解挂

第十九条 客户不慎丢失手机银行后,可在我行任一网点办理手机银行口头挂失;也可以拨打客服热线(0575)96528进行口头挂失,并在5天内到手机银行注册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若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客户未办理书面挂失或新的口头挂失,则口头挂失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 书面挂失需填写挂失申请书,并提供有效证件交柜员核对(具体操作参照储蓄卡/折挂失的有关规定办理)。书面挂失不自动解挂。

第二十一条 客户办理口头挂失后,如需办理解挂,应根据口头挂失方式不同选择相应网点解挂:在网点办理口头挂失业务,解挂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原口头挂失网点办理;在客服热线办理口头挂失业务,解挂凭本人有效证件在我行任一网点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客户办理书面挂失后,如需办理解挂,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原挂失网点办理解挂手续,但不退还挂失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客户遗忘手机银行支付密码或登录密码,可到我行任意网点申请密码重置。 第二十四条 手机银行口头挂失/书面挂失可由他人代办,但要求出示当事人与代理人有效证件。书面挂失满1个交易日(不计挂失日)后可补卡,补卡手续需本人办理。

第二十五条 柜员在受理书面挂失、口头挂失转书面挂失、口头挂失解挂、支付密重置、登陆密码重置需留存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通过手机银行挂失的主、备关联账户,可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解挂业务。

第六章 卡片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私业务部工作人员对每张新卡片进行初始化后送总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按凭证领用流程到总行领用手机银行卡片,然后把手机银行卡片调入到柜员凭证库内。

第二十九条 柜员应及时调入手机银行卡片凭证,并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第三十条 回收卡指因芯片制造的原因无法兼容手机或在客户注销手机银行时收回的,经特殊设备初始化后仍可使用的手机银行卡片。废卡指损坏后无法回收使用的手机银行卡片。

第三十一条 回收卡判别,原则上通过以下二种情况进行判别:

(一)手机银行客户在办理注销业务时,客户手机能进入手机银行主操作菜单或收到交易指令的卡片;

(二)手机银行卡片无法在客户手机上执行交易指令,但卡片从外观上看没有损坏(指物理划伤,折痕、残缺等)。

第三十二条 手机银行卡片表外科目为7020802;回收卡表外科目为7020902。回收卡上划由柜员手工通过1402交易完成,内部账号为9+机构号+10+80500000,记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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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客户办理手机银行换卡与注销业务所生成的回收卡由系统自动登记回收表外科目。 第三十四条 柜员还需手工登记回收卡表外与回收卡凭证号码,回收卡以各网点为单位,统一上交个私业务部。回收卡每月1—10日上交,同时附交一式二联《手机银行回收卡上交清单》。

第三十五条 废卡不记入回收卡表外账户,原则上由手机银行客户自行处理。如柜员收到废卡,于次月1—10日集中上交个私业务部,并附交一式二联《手机银行废卡上交清单》。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手机银行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原则,收费标准按照信息产业部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由xx银行收取。

第三十七条 客户申请手机银行需在移动、联通和电信SIM/UIM卡上安装手机银行卡片,并缴纳30元押金。申请成为我行手机银行客户后需每月支付5元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手机银行卡书面挂失需收10元/笔手续费;支付密码与登陆密码重置暂不收取。 第三十九条 手机银行客户自助办理跨行汇款(实时汇款)按规定收取汇款邮电费,其收费标准按照汇划金额收取:

(一)1万元(含)以内,收5元;

(二)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收10元; (三)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收15元; (四)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收20元;

(五)100万元以上,收汇划金额的0.02‰,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四十条 跨行汇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客户可选择普通汇款(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收费标准为每笔1元。

第四十一条 手机银行业务收费会计分录为:

借: 客户结算账户(211)

贷: xx银行手机银行收费专用账户(262)

第八章 限额管理

第四十三条 xx银行手机卡银行交易限额:

(一)行内转账:单笔交易不超过100万,单日累计不超过100万。

(二)跨行汇款:单笔交易不超过100万,单日累计不超过100万。 (三)收款申请:单笔交易不超过100万,单日累计不超过100万。 (四)付款确认:单笔交易不超过100万,单日累计不超过100万。

第四十四条 客户在网点办理业务时可自行设置交易限额,但额度不得超过xx银行规定的最大限额。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手机银行业务中所有服务信息必须经过加密处理后发送。

第四十六条 移动、联通、电信专线按统一渠道接入,科技部应采取措施确保系统的网络安全。 第四十七条 以下交易需双人复核授权:客户签约、解约、手机银行补卡/换卡、支付密码/登陆密码重置。

第四十八条 手机银行的所有业务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四十九条 手机银行客户的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以确保客户资料安全。

第五十条 个私业务部在用加密机初始化手机银行卡片过程中,必须双人操作。加密机密钥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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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服务费、邮电费直接从客户签约账户中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