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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11:15: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 认为雷锋原本是一个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学雷锋是道德自愿,实施重奖与雷锋精神相悖。学雷锋需要的是自愿,现在带着利益目的去学雷锋,本身就是对雷锋的侮辱

2现在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存在弄虚做假的情况,如果做好人好事和自身利益有关,难保出现不诚信的情况,物质奖励不会起到使人争相学习的作用,反而会使人更愿意去造

假以赢得物质奖励,比如周正龙。(这个是如果有人用子路和牛那个例子时用的)

3如果好人好事都须给予物质奖励,那么如何认证好人好事也是个问题。随着好人好事不断增多,奖励支出的数额会越来越大,是否会让提供奖励者难以承受?

4,物质奖励会使人忽略精神奖励的价值,对好人好事的评价不再是“他是英雄”而是“他挣了好多钱”。

5,对好人好事进行物质奖励,等于是把活物做成标本,是整个社会功利化的象征,精神文明也会动摇。

6 如果做好人好事可以获得丰厚的物质奖励,那么对于一个物质比较贫乏的人来说,肯定是一种莫大的驱动力不过,把物质奖励放到有钱人那里,就不一定有效了,因为他们缺的恰恰不是钱,而有可能是做好事带给他们的形象改善,此时民众的口碑和认可就显得比物质奖励重要得多.

7 一旦好人好事与物质利益挂钩,那么物质奖励的多少就成了衡量好人好事程度的标准,| 物质和金钱的投入,也有可能是精神和时间的耗费,甚至还有可能是健康和生

命的付出。倘若这些都可以计价的话,那么,我们的社会变成一个金钱至上的社会.,

8 物质奖励作为政府专项拨款,自然来源于纳税人的缴税。维护社会治安、倡导社会和谐

本应当是政府的职责,但这样的做法却把政府的角色从“服务者”变成了“购买者”,拿着纳税人的钱去奖励行善的纳税人,就是拿着纳税人的钱去“购买”纳税人的服务。公民给政府缴税,还要替政府代行维护治安的职责,获取奖金和优惠,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悖论。 9物质奖励到一定程度的时候 好人好事必会出现递减的现象.若再次提高奖励数额从而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话,奖励提供方到最后必会承受不起

四辨稿子参考

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答辩,但是,我方认为做好事不应给予物质奖励。做好事无疑是高尚人格的体现,而高尚人格用物质是绝对无法买到的。用物质奖励来鼓励人们做好事,会产生负面作用,它会诱使人们为了物质奖励而去做好事,而非发自内心,出于道德的为别人排忧解难。而受物质驱使做好事会产生极大的弊端。好事并非何时都可以做,该是在别人处于困境中时,伸出援助之手,也就

是雪中送炭,但是,为了物质奖励而做好事的人在无好事可做的情况下就会没事找事,不但达不到锦上添花,还会火上浇油。有一则笑话想必诸位都听过:两个小学生为了做好事硬是把一位不想过马路的老奶奶生拉硬拽过去,虽然他们不是为了物质奖励,但他们同那些为物质而做好事的人如出一辙,都是对做好事产生了误区。这些恐怕都不是鼓励者的最初意愿吧。再者,妇孺皆知的雷锋同志一生做过无数好事,但似乎他生前却没有被给予任何物质奖励,但他从来没有停止做好事。而一些为了物质的人甚至自己给别人策划困境,然后自己充当救世主,化解危机,从中营取物质奖励。这样的好事,不做也罢。做好事不应该图谢,图回报,那些真正以助人为乐的人即使你不给他物质奖励,他也一样会做好事的,因为他们道德高尚,而且深知做好事的意义。但换了为谋求物质利益的人,他做的好事还不如不做。再者,做好事的人都会把精神上的满足当作快乐,而不是物质上的,物质鼓励对于他们来说可有可无。物质奖励无非是为了鼓励人们多做好事,而要想使人们做真正的好事,只有用别人的助人为乐精神去感化。上文所述,都可证明:该做好事的人不管有没有奖励,都会做好事。无心做好事的人他做的好事根本起不到助别人于危难之中的作用,却要给予奖励,岂不是拿着国库里的钱四处分发么?而且物质奖励远逊于精神感化。综观以上所述,我方一致认为,做好事不应给予物质奖励。

事例证明 1 ( 道德储蓄是一种对做好事者的回馈机制,好人好事被当作可以储蓄

的分值,得到一定分值便可以获得物质奖励,以及某种精神回报。)两年前,河南省确山县将道德储蓄在乡村推行,但因奖励不到位实验濒临流产。今年7月份,该县又在一家小学试验道德储蓄,但该校校长表示,这样将好人好事记录在册,只能使公民道德建设流于形式。 2既然今天的辨题是关于当代雷锋的,那我们就来说说当年的雷锋.雷锋做好事不留名,雷锋只记录在日记里.并没有得到物质奖励,若提倡当今社会提倡物质奖励,违背了当年的雷锋作风.

3根据新颁布的《江苏省宿迁市治安志愿者积分考核奖励管理办法》看见路人争吵,主动上前劝解,就有积分可拿,还能从公安机关领到一定的现金奖励。积分多了,买房子能享受数千元的优惠,在工商、税务、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还能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治安积分卡”出台,表面看来有利于营造“善良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正面的引导”。市民拿奖励,政府得政绩,这似乎是一个皆大欢喜的事,但这里面却隐藏着政府职能缺失与金钱买道德的双重悖论。

(用来反驳对方提出的事例) 从社会道德层面上讲,“行善积德”本就是属于社会公德范畴的义举。公安部门一条“行小善、得奖励”的政策,把善行和金钱挂钩,把做善事的动机从内心的“自我升华”过渡到“向钱看齐”,这无疑是对传统理念的一种羞辱甚至亵渎。如果任凭这样的举措推广下去,做善事由道德行为变成了经济行为,成了一种纯粹的“投入”的话,那么只有当“回报”足够吸引人的时候,才会有人选择做善事。“以善小而不为”被异化成“以利小而不为”,这个社会也就不会有什么精神文明建设可言了。

治安积分、按分奖励,只是推动社会治安管理的一个手段,并不是目的。不能过分强调“钱”在“做好事”过程中的重要性,而应该强调的是,奖励仅仅是对于在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公平事件发生时勇于站出来的公民的一种鼓励。而当每一位公民都具有这种勇气的时候,区区奖励又显得何等苍白。

4挟尸要价

.(用于对方提出的事例反驳)

1月1日,深圳罗湖区两名高三学生在路边看到一位老奶奶跌倒,满脸是血,路人见状,都不敢上去搀扶。他俩扶起老人,将老人送进医院包扎并垫付医药费。事情传开后,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奖励两人每人800元奖金。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也宣布给每人颁发1万元奖励慰问金。 (1月13日 《深圳晚报》)

这是一个有助于弘扬正气、激浊扬清的新闻。在这个 “后彭宇时代”里,我们早就习惯了两类新闻:一类是,老人跌倒在马路边,路过的行人无一伸出援手,有的老人甚至因此丧命——这很让人伤心;第二类是,某某单纯的、没有提防的少年扶起了一位老人,或还回了一个钱包,结果很不幸,该少年很快要上法庭了,原因是撞倒老人或偷了钱包里的钱——这很让人气愤。

以上两种例子有很多。于是乎,我们都在感叹社会公德的下滑,感叹 “人心不古”,感叹 “世态炎凉”。也有很多人,很想看到“用巨额资金来奖励好人好事”以挽回社会公德的新闻。现在,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就满足了大家的愿望——给每人颁发1万元奖励慰问金。另外,学校还给了两人奖励了800元钱。

然而,在笔者看来,重金奖励,固然无可厚非,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这样的方式就能换回所谓的社会公德吗?这就是社会公德的一种常态吗?我们社会的好人好事,是靠重金奖励能呼唤回来的吗?好人好事的正常状态是什么?

依笔者之见,好人好事,就是好人好事。这与利益驱动无关,与得到报酬和奖励回馈无关,更与遭到诬陷无关。正常的状态应该是,无论我们还回捡到的钱包,还是扶起一位不慎跌倒在路边的老人,我们只希望和需要听到虔诚而略带感动之意的三个字——谢谢你!至于其他,则都属于好人好事的极端。现在的好人好事往往习惯于走向两个极端:向左是被诬陷,包括诉诸法律;向右是被奖励,包括万元奖励。被诬陷了,许多人说 “做好人好事之前可先拍照作为证据”;被奖金了,则不能排除人人都为那一万元钱或上电视为诉求。虽然,前者往往令人怒发冲冠,后者往往令人“内牛满面”,但不得不说,这都不是好人好事的正常状态。

拿此事来说,每一起好人好事都不可能按照一万元的奖励标准来完成奖励,做了好人好事的人,也不应该对他人要求什么,否则,我们就可以说,社会就会患上 “奖励依赖症”。既不应有严重的后果,也不应有利益的渴求——好人好事与金钱无关,与法律无关;与惩戒无关,与奖励也无关。假如一万元的奖励可以唤回社会公德,那么,不知道整个社会要付出多大的成本才能 “让爱充满人间”呢?

公德回归,既应该避免被诬陷的极端,也应该避免 “奖励依赖症”的极端。否则,公德永远只会游走在被诬陷与被奖励之间,摇摆不定。

从这个角度,或许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的,不是政府对道德奖励本身,而是政府奖励的细节问题。比如,资金来源问题,是否经过了合理预算,有着明确授权?据了解,宿迁设立了治安志愿者奖励专项基金,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因此,基金筹集的渠道值得关注。比如,奖励的对象问题,是否超出了行政边界?在宿迁所列的“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打击犯罪”内容,是否涵盖了本属于公职人员的义务,有变相扩大政府“雇员”的嫌疑?再比如,奖励的手段问题,除现金外,“享受工商、税务、城管、就医、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优惠”的奖励菜单,是否有法律依据?起码,“子女上学加分”,就应格外慎重,一来要避免使其损害教育公平、成为另类“拼爹游戏”;二来也要警惕其衍生新的腐败,毕竟这些年来形形色色的加分丑闻已经够多了。(范正伟 原题:做好事“套现”不会让道德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