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放空立管的设计说明..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5:05: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放空系统设计

1 输气管道的放空

a) 线路截断阀上下游均宜设置放空管。放空管应能迅速放空两截断阀之间管段内的气体,放空阀直径与放空管直径应相等。放空立管应设在阀室围墙内。

b) 应根据下游用户最低用气压力要求确定管道放空压力,有压气站的管道应经压缩机抽气,将压力降至压缩机最低允许压力后再放空,放空时间宜满足 12h 放完的要求。

c) 阀室放空立管不设点火设施。 d) 阀室旁通管线宜采用管卡固定。

e) 输气站放空过程:当站内设备超压时联锁关闭进出站阀门(ESD);安全阀放空量为站内管道及容器内气量,按15min内压力降至50%计算气体流量,且管内流速不超过0.2马赫数,安全阀背压不超过10%计算放空管径。

2 放空立管的布置 2.1 防火规范要求

“表4.0.4 放空立管距离人员聚集区、相邻厂矿企业、独立变电所60米,距铁路、高速路、架空电力线、一二级通信线40m,距其他公路、其他通信线30m。”

“4.0.8 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距离站场不应小于10m;放空量大于1.2×104/h 且等于或小于4×104m3时,不应小于40m。”

“5.2.5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6.1.1 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6.8.6 放空管道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火炬或放空总管连接;(高压放空气量较小或高、低压放空的压差不大(例如其压差为 0.5~1.0MPa)时,可只设一个放空系统,以简化流程。)

2)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放空管接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注:放空管道不能设切断阀,对可能存在的积液,及由于高压气体放空时压力骤降或环境温度变化而形成冰堵,应采取消除措施。

高低压管道同时放空会对低压管道造成超压破坏。当高低压放空管道压差在(0.5~1.0MPA)时可设一个放空系统,并计算同时泄放各放空点的背压。在确定放空管系尺寸时,应使可能同时泄放的各安全阀后的累积回压限制在该安全阀定压的10%左右。

“6.8.7 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炬的高度,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确保火炬下部及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进入火炬的可燃气体应经凝液分离罐分离出气体中直径大于300μm的液滴;分离出的凝液应密闭回收或送至焚烧坑焚烧。

3 应有防止回火的措施。 4 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

5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6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和惰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6.8.8 可燃气体放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能存在点火源的区域内不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有害物质的浓度及排放量应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 放空时形成的噪声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4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5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2.0m以上。对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6.8.8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火炬和与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外部设施的防火间距要求是:距人口密度大于 100 人的居民

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相邻厂矿企业、100 人以下散居房屋、35kV 及以上独立变电所 120m;距铁路、高速公路、架空电力线路、国家Ⅰ、Ⅱ级架空通信线 80m;距其它一般公路、一般架空通信线 60m,距离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300m。

2.2 输气管道规范

“3.4.5 安全阀泄放管直径要求:安全阀背压不大于泄放压力的10%,且不小于安全阀出口直径。

连接多个安全阀泄放管直径:所有安全阀同时泄放,产生的背压不大于其中任何一个安全阀泄放压力的10%,泄放管截面积不小于各安全阀泄放面积之和。”

“3.4.8 输气站放空管应设在围墙外,总高度不应小于10米”

“3.4.9,放空竖管满足最大放空量要求,竖管顶部严禁设弯管,埋地管设锚固,竖管设加固措施”

放空竖管之间要大于最大放空引管的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