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案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3 21:58: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

▲管辖案例

1.王某(男)与李某(女)于1998年8月在A县结婚,1999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B县劳动改造场所。李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2001年5月,李某提出离婚。

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加工厂和B县食品厂于1999年10月9日在C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袋装食品变质,损失5万多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找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1)E县、C县、F县、D县、A县法院是否都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你是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3.济南市某超市与南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南京签订了一份运送盐水鸭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南京向济南运输途中,行至泰安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

请问:(1)假设该超市与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 (3)假设运输公司途经泰安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当地村民李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李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诉讼当事人案例

1.幼儿王甲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将另一幼儿张乙的眼睛碰伤,张的父母为其治疗伤势,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000元人民币,张的父母请求王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而王的父母则以王为幼儿,其致害行为并无过错为由不予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张的父母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张乙的父母能否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哪些?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2.于老太有二子一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女儿李丙。李甲、李丙均在外地工作,于老太有房屋6间,她与次子一家住了三间,其余三间租给了王某居住。于老太死亡后,次子李乙独自料理了丧事,并将房屋6间卖给了王某而另购了新房居住。长子李甲得知后以李乙为被告要求兄弟二人平分财产。在诉讼过程中,李丙向该法院起诉要求分得遗产房。李甲则因病发去世,其儿子李丁要求参加诉讼。

问:本案中上述各人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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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甲、乙、丙、丁的农田,使四户农民种的粮食分别减产40%、50%、60%、65%,索赔协商无果,四户农民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审判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当人民法院按照赔偿协议制作调解书后送达时,化工厂、甲、乙、丙分别签收了调解书,丁则以调解非自愿和赔偿数额偏低为由拒绝签收,并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本案属于何种共同诉讼的形式?为什么? (2)本案中的调解书对哪些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3)丁再次起诉是否必要?如果必要,请说明理由;如果不必要,丁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4.甲市某高校八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汽车行至丁市时,司机称汽车刹车出现故障,请八位乘客下车另搭别的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路程的车费给八位学生。八位学生认为所退余资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的费用,并认为司机还应该赔偿因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机不同意,因而产生了分歧。八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

问:(1)八位学生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2)应如何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

(3)如果八位学生的诉状为法院所接受并开始审理,此案属于什么诉讼?

5.1998年4月,某市公交公司(单位在D区)司机章某在营运过程中不慎将路边一电线杆撞倒。张某立即打电话告知供电局(单位在C区),请求组织抢修,但供电局没有及时排除故障,致使事故状态持续3个小时,A区与B区共有45户居民的电器遭到了损坏。45户居民推举王某为代表与公交公司和供电局进行交涉,但没有结果。王某等45户居民一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谁是被告?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2)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3)在诉讼中,王某被推为诉讼代表人,他与其他受到侵害的居民是什么关系? (4)王某进行哪些诉讼行为需要经过被代表的居民同意?

6.1996年8月2日,江某在杏花饭店(经理赵某)设宴招待焦某、耿某等六位朋友。席间,服务员朴某误将装有碱水的瓶子当作白酒瓶送至席上。醉意的焦某打开碱水瓶猛喝一口,导致口腔和食道烧伤。事后,焦某治伤用去医疗费1000元。由于赵某、江某和朴某都不愿意赔偿焦某的损失,焦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谁是本案的被告?

7.甄某、乔某、雷某商量合伙开设餐馆,由班某负责领取营业执照并担任负责人,乔某负责租赁房屋。乔某找到王某,协议租赁王某私有住房两间,每月租金1000元,约定按月支付。餐馆经营6个月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较大,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王某找乔某交涉,要求乔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乔某以自己不是餐馆负责人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又找甄某交涉,甄某表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在确定当事人的问题上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甄某等三人合伙仍然是个人,对与原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属共同诉讼,合伙人应为共同被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个人合伙组织是一个经济实体,是民事主体,合伙组织即餐馆可以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由它的负责人甄某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问: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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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某与赵某是邻居,李某委托张某包工包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付工钱、料钱1000元。但该墙砌完后不到三天便倒塌,并砸坏了赵某的财产,致使赵某受损失800元。赵某诉某应否参加诉讼?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在诉讼中,李称该墙是委托张某砌的,不到三天就倒了,纯属工程质量问题,张某应负责任,应为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问:李某的要求对不对?张某应否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案例

1.精神病患者某甲,未婚,一日突然用木棒将邻居乙的小孩击伤,经抢救治疗后脱险。双方就损害赔偿未能达成协议。乙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甲的父母均不愿代甲应诉。

问:(1)如果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列为被告?(2)本案依法可以由哪些人代理甲参加诉讼?(3)甲的父亲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和一名医生与他一道出庭代理诉讼,是否可以?

2.王某(16周岁)踢球时不慎将路边的行人李甲撞倒,致使李甲小臂骨折。李甲就赔偿事宜同王某的父亲老王协商不成,于是以老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委托其弟弟李乙代理其进行诉讼,并向法院递交了委托协议书,协议中关于代理权问题有如下的条款:“李乙全权代理本人进行诉讼。”在一审程序中,老王同李乙进行协商,达成了和解,李乙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问:(1)老王是不是本案中的合格的当事人?为什么?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2)李甲是不是本案中的合格的当事人?为什么? (3)如果李甲被确诊为间歇性精神病人,那么李甲委托李乙进行诉讼的委托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乙在本案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李乙代理李甲进行的和解以及撤诉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刘某是精神病患者,在隐瞒病史的情况下同张某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了刘某的病情而提出离婚。刘某的母亲不愿意,于是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张某不熟悉法律知识,于是聘请律师李某代理其进行诉讼。

问:(1)刘某能否亲自进行诉讼?为什么?如果他不能进行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张某想聘请律师李某代理其进行全部的诉讼活动,那么她应当如何写授权委托书?(仅写出授权条款即可) (3)张某认为既然自己已经将全部诉讼权利授权给律师李某,因此自己不必亲自出庭参加诉讼了。她的这种想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原告田某(女)与被告谢某(男)均系哑人。199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0月10日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2002年田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谢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席某与被告之父谢某,分别作为原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谢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元。”

问:本案应设法定代理人还是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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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其它章节案例

1.甲男与乙女的离婚纠纷经法院调解甲、乙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其后法院制作调解书向甲乙进行送达。甲接受了送达并签字。

问:(1)如乙不在家,法院工作人员能否交其同住的甲签收?(2)如乙在家但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工作人员邀请乙所在街道的居委会主任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居委会主任签名,将调解书留在乙家中,视为送达。那么调解书的效力如何?乙是否可再起诉?(3)如乙正好出差在外,法院工作人员找到乙的诉讼代理律师丙,让他代为签收。该律师是否有权代当事人签收调解书?

2.甲乙因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做出判决后,分别于7月4日、7月6日将判决书送达至甲、乙手中。甲不服一审判决欲提出上诉,但7月10日甲遇车祸昏迷被送进医院,7月20日出院。

问:此时甲的上诉期限是否已过?甲是否还可提起上诉?

3.甲曾经借给乙1万元钱。甲几次催要未果。2003年9月8号甲找到乙家,乙不在家,邻居丙告知甲说乙正准备迁往外地。甲看到院里停有乙的一辆小货车(价值约3万元),担心乙溜走赖帐,甲当日即到当地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乙的货车。区人民法院当日15时接受申请,次日派人了解核实情况,证实该车确为乙所有,于9月11日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乙的货车。乙于9月13日从外地回来到法院打听才得知原因。乙对裁定不服,于9月20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区人民法院暂时解除扣押,等待复议结果。甲则于9月27日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借款1万元。

问:本案处理过程中,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拖欠房租一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乙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法院合议庭便裁定将被告乙拘传到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乙又违反法庭规则,合议庭当庭裁定对其罚款2000元。

问:该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5.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王律师作为他的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王律师要到外地办案,他就告诉李某:“在我出去的这段时间内,法院可能要进行调解,调解活动你可以参加,但千万不能收调解书,一收调解书调解协议就生效了,不收调解书调解协议就生不了效。”在这期间,李某并未收到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只是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但审判员却说调解协议已经生效了。

问:律师和审判员谁的话符合法律规定?

6.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宅基地纠纷案件。宣判后,旁听群众何某、王某在法院门口议论该案时使用了一些不文明语句,如“审判员都傻乎乎的”、“简直把法院的脸部丢尽了”等等。书记员赵某听见这些话,认为是辱骂了审判人员,遂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何某、王某各处以罚款10元。

问:对何某、王某的处理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审判程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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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了甲诉乙的损害赔偿案件,3月20日向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10日内提交答辩状。乙因工作繁忙而向法院申请顺延,经法院研究同意延长10日。法院决定4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委托法院勤杂工将出庭通知书交给乙。恰逢乙家无人,该勤杂工边将通知书交给乙的邻居之子(其15岁)签收。本案经审理决定不当庭宣判,通知双方5月4日到庭宣判,5月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务必于5月21日前上诉,否则原判决生效。

请指出审理程序中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2.周某夫妇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周甲、周乙、周丙和周丁(男,35岁,留美博士生)。2002年,周某夫妇因病先后去世,原告周甲、周丙与被告周乙共同料理完后事后,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周丁作为继承人在美国留学,未参加本案诉讼。

问:(1)对于周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周丁应当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3)如果周丁不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周丁表示参加诉讼并已回国,但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仍不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李某和张某1999年5月结婚,婚后不久,张某突然外出无音,经多方寻找而无下落。李某于2001年8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法院认为该案简单,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此案。2001年12月20日,区人民法院某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在判决书上加盖了该人民法庭的印章。

问:(1)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2)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审理本案?

4.肖某与吴某是邻居,2000年初,肖某向吴某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归还。一年后,吴某找肖某多次索要,肖某不仅不还,还提出吴某盖房时用了肖某的木材,应当一起结算。2001年3月吴某到某基层法院的法庭起诉了肖某,要求肖某还款。肖某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归还所借的木材。法庭的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2001年8月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法庭的张法官又重审了此案,改变了原来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问:该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5.夏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01年8月4日作出判决,并同日送达。判决宣判时,夏某当场表示不上诉,但8月18日又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周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王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而是在8月18日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于8月24日收到王某的上诉状。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夏某、周某和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

6.王某不服A县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由二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王某又向A县法院提出申诉,A县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经院长决定,撤销原判,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A县法院再审后作出了判决,告知当事人不得上诉。

问:本案审理中哪些地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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