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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1:41: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习xx县人民检察院 x勇

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和审判,取决于案件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侦查人员如何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为证据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诉不出,在法院判不了,不得不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情况。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出了问题。本人结合自身侦查实践及案件质量检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证据收集方面

(一)不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

犯罪构成要件是侦查取证的指南。不同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我们的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对主体和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而这恰恰是案件定性量刑最至关重要的东西。

主体身份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一样。比如,同样是受贿,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企业人员,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一个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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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一个则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样是企业人员受贿,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人员,他们所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再如破坏乡镇换届选举和破坏村(居)委选举,前者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而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不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在一些渎职失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把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说成是工作中的失误;在一些索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对方借钱,如果我们的取证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

(二)不按证据的关联性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管与案件有关或无关,都一古脑儿取回来。结果案卷装了厚厚的几大册,有用的证据找不到几个。将办案中收集证据变成了码材料。

(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

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及时、客观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应对侦查的对抗性,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这是因为:一是随着案件的侦查,一些证据可能会被转移、隐匿、毁灭或灭失;二是相关知情人员可能会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三是能及时掌握新线索,发现新情况,为案件深挖和扩大战果奠定基础。如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侦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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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就应在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赃款的来源和去向,这对日后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对证据间的矛盾未能合理排除

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在证据上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据间要形成完整的链条,不允许存在矛盾。但少数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往往容易忽视案件中的小矛盾。比如贿赂案件中关于行、受贿的时间、地点、情节等,个别侦查人员认为只要金额是吻合的,其他都无关紧要。但很多时候,恰恰是这无关紧要的小矛盾,导致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甚至可能满盘皆输。

在取证理念方面

(一)重言词证据 轻物证书证收集

少数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仍停留在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上,过分相信或倚重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通过言证来发现线索和收集其他证据,对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的收集不够重视或不及时收集。殊不知,因言词证据的可变性、不稳定性,致使依靠言词证据定案,往往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或证人改变证言,整个案件将可能发生巨大逆转。特别是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批准、不受监听,明确了律师的会见、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使律师获取有关案件信息更为及时、更为全面;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的情况时有发生,没有足够的物证、书证对案件事实加以固定和印证,这对进一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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